发布者:刘玉帅|时间:2017年03月28日|5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接受委托后,我们积极与段某沟通并到辉县市人民法院调取了相关的诉讼资料并向段某做了解答。庭审时,我们提出结合案件证据材料,张某所诉债务纠纷不存在,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须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程序条件是否成就。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移的根本前提,即所转让的债权必须真实存在,合法有效。本案中张某据以主张权利的债权凭证是段某2003年4月7日向张天宇出具的借条,而段某也向法庭出具了雷同的借条,这张借条应属高仿临摹,案外人根本无法甄别其真伪。另一个法院审判卷宗可以确认的客观事实是,张某某于2006年12月31日向段某出具的与借条载明的借款额相对应的收到条,张某某不能证明收到的不是偿还的借款。
辉县市人民法院以张某所诉债权转让纠纷无转让基础,驳回了张某对段某的起诉。该案的判决,得到了段某的高度认同及赞许,其从实质上可以拜托了张某多年来对自己的纠缠。同时,通过办理该案,我们要认识到,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人如将债务偿还,应要求债权人立即销毁债权凭证,同时最好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还款,以留存相应的还款证据,防止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并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下一篇
无
上一篇
程某担保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