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B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乡市中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7民终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B因与被上诉人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7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18日向上诉人A、B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2月14日下午三点开庭,该邮件于2017年2月23日已经签收,上诉人A、B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A、B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A、B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XX
审判员 A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