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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借名买房案件,北京市检察院向北京高院正式提起抗诉

发布者:李松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6日 5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孙某借父亲的名义购买了位于海淀区的一套公房,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父母去世后,孙某与哥哥孙大某产生了纠纷,孙大某认为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应按照遗产来进行分割。双方产生分歧后,孙某将孙大某及两个姐姐起诉到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孙某与父亲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判决孙某的哥哥姐姐配合孙某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孙大某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孙大某的上诉请求,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孙某与父亲达成过口头借名买房的约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孙某在一审中主张过户的诉讼请求,孙某在收到二审判决书后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北京高院再次驳回了孙某的再审申请。在拿到北京高院的裁定后,李松律师代理孙某继续向北京市一分检申请抗诉,在与检察官的沟通中,主办的检察官向李松律师提出了以下三个问题:

一、你是以合同之诉的案由起诉的,这个案件抗诉有难度,建议你再换一个案由另案向法院重新起诉。李松律师的观点是北京高院对于借名买房如何起诉有规定,根据高院规定,借名买房案件只能按合同之诉的案由立案,不能变换案由,也不能再另案起诉。

二、在购买过程中使用了孙某父亲的工龄,在计算购房款时用工龄折抵了购房款。二审法院认为购房款不能算作孙某一人支付了购房款,对于这个问题你怎么看待?李松律师提出了我方观点,购买公房时普遍都会使用名义购房人的工龄,按房改政策工龄可以折抵部分购房款,但不能说明,名义上的购房人出资了,双方是否形成借名买房关系,关键看购房时双方是否达成合意,基于出名人与实际购房款是父子关系,父亲愿意拿出自己的工龄来帮助儿子购房,这符合常理,因此工龄的使用不能影响借名买房关系的成立。

三、孙某的已故母亲,曾经在“情况说明”中签字,证明孙某借父亲名义购买了这套房屋,这套房子归孙某所有。但是在此之前孙某的母亲在公证处立遗嘱时,又说这套房子是自己和老伴的房屋,孙某母亲立遗嘱的内容和“情况说明”中记载的内容相矛盾,这也是二审法院改判的原因之一,你怎么来看待二者之间的矛盾?李松律师认为两者并不矛盾,“情况说明”中孙某的母亲认可诉争房屋是孙某的,并表示要把房屋过户给孙某。孙某母亲虽然立遗嘱时表示房屋是自己和老伴的房屋,那是按照公证处的要求,为了配合立遗嘱所做的意思表示,如说成是孙某的房屋就无法立公证遗嘱,而公证遗嘱的内容就是由孙某继承诉争房屋,立遗嘱是为了履行借名买房的约定,因此二者并不矛盾。

最终,北京市一分检认为该案件存在重大错误上报北京市检察院,现北京市检察院经审查后,已正式以民事抗诉书形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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