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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关于受害人的范围有漏洞

发布者:梁春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6020人看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这一条文中所称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是否有并列的含义,本人理解上,感觉很是吃力。

  保险受益人是否不包括“本车人员”,从这一条文上无法得到正确的理解,因为这个条文本身的含义就有两重在里面。

  一、受害人是指非本车人员,以及被保险人以外的人,也就是说本车人员不包括在受害人一列。

  二、受害人是指本车人员,以及被保险人以外的人。也就是说本车人员是包括在受害人一列。

  我感觉这两重含义的理解都能套上这个条文中去。所以我认为应当由保监会或国务院对这个条文的含义进行明确的解释。以免在实际处理个案时会出现模棱两可的情况。

  保险公司目前的情况是将本车人员排除在受害人之外的,而条文本身都没有明确的将本车人员排除在外,对于文字间的漏洞,留给了我们律师钻空子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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