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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锁销售”是否可以定义为传销行为的评论

发布者:梁春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加盟维权 |5149人看过

近来向我咨询连锁销售的人有几十人之多,这些人都很聪明,先问再做。

这些人反映“连销销售”的特点是,都是朋友拉其过来,让人上课,加入会员,购买份额,欲挣钱就必须拉来下线才能挣到钱,每一份额为三千多元,限购二十一份。
而且这些人都是被拉到广西这个区域来的。
我国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这一法条已明确的界定了传销的定义,连锁销售的情形是符合这个定义的,因此可以将其界定为传销。

传销组织者只要其收取下线的费用达到5万元,就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者包括拉来下线的上线人员。

咨询者还问到为什么政府不管的问题,在此我不否认有些地方政府麻木不仁,但政府不管不等于连锁销售就能上升为合法,最终仍会被清理的。广西玉林市2006年进行了重大的清理传销的行动,其中就包括了“连锁销售”的人员,当时有传销组织者聚众暴力抗法,打伤近十名警务人员,玉林市公安局出动了防暴警才将事态平息。因此不要怀疑政府处理传销的决心。

目前处理传销的机构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请各被骗的传销人员尽快的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报案,结束恶梦,重新开始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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