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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国家赔偿具体案件分析

发布者:梁春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4207人看过

  广西桂西北发生一起公安机关抓赌,引起一未参赌群众(有证据证明其未参赌)恐慌,跟着别人跳入江水中,想要靠岸却发现有一公安人员用石块投入水中逼其上岸,因害怕被石头砸伤而向对岸游去,半途因体力不支沉入水中,有人想要开船去救,却被公安人员阻止,有人向公安人员反映水中的人不行了,公安人员却称反映人是捣乱,第四日有人在下游回水处发现了该入水人的尸体,家属据此提起国家赔偿。

  在此案件中,公安机关没有实施赶人下水的行为,其亦称没有向其投掷石块,并且警告过在场的二十多人不得乱说话,但其没有对跳入水中的四名人员(有三名人员游到了对岸)施救却是有证据证明的,投掷石块、阻止施救也是有证据证明的,那么家属是否可以根据这些事实获得赔偿呢?

  作为该案的代理律师,本人认为,请求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一条款已作出了概括性规定,凡是公安机关在行使职务的过程中,因其行为造成了损害,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否违法,是本案的关键,公安机关抓赌本身是合法的,但公安机关在以往行使这个权力时有扩大化的趋向,将围观者以及在附近的人员均抓起来,没收这些人员身上所有的钱物,并且罚款,以至于在今后的抓赌行动中,没有参赌的人员都会产生恐慌心理,虽然不是公安人员将人推下水的,但其抓赌却是恐慌产生的原因,其次,在水中的人员想要靠岸时,公安人员向水中投掷石块想要逼人上来,使当事人不敢靠岸,公安人员的行为适得其反,想让人上岸反而造成水中人不敢上岸,其投掷石块的行为是引起当事人恐慌并向深水区游走的根本原因,该行为属于重大过失行为,也不是法律允许的行为,因此将其界定为违法行为是可行的。

  当事人在水中挣扎时,已有人向公安人员反映,公安人员称反映人系捣乱,不仅不核实是否有人遇险,还拒不对水中人员施救,其行为违法性显而易见。

  岸边人想要开船救人,公安人员阻止船只开出,明显有置人死活不顾的行为,公安人员的行为有故意不施救的嫌疑。

  公安人员自始至终都没有参与搜救行动,其对人的死活漠不关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本案中的警察忘记了自身的职责,人民警察应该保护人民的人身安全,对遇险遇难群众,应奋不顾身的施救,本案中已有人反映了有人遇险,这些警察不仅不核实,反而对反映人威胁不许捣乱,不仅自己不去救,还阻止别人开船去救,此后已发现有人失踪也没有参与搜救,这些行为界定为违法是没有问题的。

  解决了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那么赔偿请求人可获多少赔偿呢?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本案当事人已死亡,按2007年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的统计数字,上一年度的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505元/月乘以12个月为18060元,再乘以二十倍,等于361200元。当事人还有一个女儿仅为三岁,其可获抚养费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二款规定,按当地救济规定办理,可算至十八岁。按南宁的社会低保救济金是210元一个月,乘以12个月得2520元一年,18岁减去3岁得15年,2520元乘以15年得37800元,两夫妻均有抚养义务那37800元除以2得18900元。死亡赔偿金加抚养费两项共计:380100元。

  国家赔偿申请人可获的赔偿基本上是:38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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