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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2月14日 18时11分 |
最高院发布有民事、行政的证据司法解释,在解释中都定了证据举证期限,我认为举证期限是一个法制的倒退。事实上举证期限限制了当事人举新证据的权利,对于新证据,我认为只要是合法的、在以前没有提供的,都属新证据,而证据解释人为规定在证据举证期限内没有发现、新形成的证据才是新证据,对于当事人知道的但难以取得的证据不认为是新证据,事实上抹杀了案件的真实事实。这本身就是极不公平的原则,难道不应该丢弃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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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2月14日 18时11分 |
最高院发布有民事、行政的证据司法解释,在解释中都定了证据举证期限,我认为举证期限是一个法制的倒退。事实上举证期限限制了当事人举新证据的权利,对于新证据,我认为只要是合法的、在以前没有提供的,都属新证据,而证据解释人为规定在证据举证期限内没有发现、新形成的证据才是新证据,对于当事人知道的但难以取得的证据不认为是新证据,事实上抹杀了案件的真实事实。这本身就是极不公平的原则,难道不应该丢弃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