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春律师

  • 执业资质:1450120**********

  • 执业机构: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最高院的有关证据解释是否合理?

发布者:梁春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3192人看过

2006年02月14日 18时11分
最后编辑时间
未进行过编辑
设定最大回复数无限制
当前回复数8
阅读数40
主题类别法理研究
发布者(律师)梁春

最高院发布有民事、行政的证据司法解释,在解释中都定了证据举证期限,我认为举证期限是一个法制的倒退。事实上举证期限限制了当事人举新证据的权利,对于新证据,我认为只要是合法的、在以前没有提供的,都属新证据,而证据解释人为规定在证据举证期限内没有发现、新形成的证据才是新证据,对于当事人知道的但难以取得的证据不认为是新证据,事实上抹杀了案件的真实事实。这本身就是极不公平的原则,难道不应该丢弃吗?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