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待遇明细(部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序号 | 等级 | 标准 | 备注 |
1 | 一级伤残 | 本人工资×27个月 | 本人工资: 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
2 | 二级伤残 | 本人工资×25个月 | |
3 | 三级伤残 | 本人工资×23个月 | |
4 | 四级伤残 | 本人工资×21个月 | |
5 | 五级伤残 | 本人工资×18个月 | |
6 | 六级伤残 | 本人工资×16个月 | |
7 | 七级伤残 | 本人工资×13个月 | |
8 | 八级伤残 | 本人工资×11个月 | |
9 | 九级伤残 | 本人工资×9个月 | |
10 | 十级伤残 | 本人工资×7个月 |
2.伤残津贴——(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序号 | 等级 | 标准 | 备注 |
1 | 一级伤残 | 本人工资×90% | 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另外对伤残津贴的调整可以查看关于**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等文件 |
2 | 二级伤残 | 本人工资×85% | |
3 | 三级伤残 | 本人工资×80% | |
4 | 四级伤残 | 本人工资×75% | |
5 | 五级伤残 | 本人工资×70% | |
6 | 六级伤残 | 本人工资×60% |
3.山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依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序号 | 等级 | 标准 | 备注 |
1 | 五级伤残 |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2 |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2 | 六级伤残 |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 | |
3 | 七级伤残 |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 | |
4 | 八级伤残 |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 | |
5 | 九级伤残 |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 | |
6 | 十级伤残 |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 |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依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序号 | 等级 | 标准 | 备注 |
1 | 五级伤残 |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6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
2 | 六级伤残 |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 |
3 | 七级伤残 |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 | |
4 | 八级伤残 |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6 | |
5 | 九级伤残 |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 | |
6 | 十级伤残 |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