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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劳动纠纷律师 公司碰到解除劳动合同工伤社保赔偿案件怎么应对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195人看过举报

招志南律师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是一支只专注于劳动争议法律服务的专业性的律师团队。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本律师团队秉持客户至上的理念,尽心竭力为客户提供一流的劳动争议法律服务,为客户最大限度地去实现和维护合法权益。
劳动纠纷法律知识: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设定对于严重违纪的处理措施和适用该处理措施时,一定要使用规范的术语,即“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资案件相关服务:
1.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
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 
3.
工资、加班费、奖金、提成等纠纷; 
4.
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 
5.
因社保问题引起的劳动纠纷; 
6. 
工伤事故、职业病的认定并要求相关经济赔偿;
7. 
竞业禁止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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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和执行。 

9.制作健全企业劳动规章制度

10.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11.其他有关劳动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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