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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高胜诉率合同纠纷律师 违约、无效、撤销、赔偿

2020-11-30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0年11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224人看过举报

招志南律师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纠纷律师团队擅长为广大个人、企业单位提供个人法律顾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抵押担保纠纷、投资纠纷、合伙股权纠纷、房产纠纷、文书起草审核修改、律师谈判等各类民商事法律服务,受到了广大个人和企业的一致好评。
法律知识: 什么是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什么是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定金的适用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如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主合同必须有效,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3、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
  赔偿法则
  1、违约金与定金罚则,二者不可并用,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主张。根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
  2、违约金与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简称赔偿金):违约金小于损失,(非违约方)可要求增加(当然最多可增加到损失的数额);违约金大于损失(高于损失但不过分),(非违约方可要求)适用违约金;违约金大于损失(过分高于损失),(违约方)可要求予以适当减少。
  3、三金并存,有两种情形:比较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大小,确定违约金的适用数额(若损失大于违约金,当然可要求增加至损失的数额);比较违约金与定金,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项目。
  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适用,但不是绝对,在某些情形下可能存在违约金与定金并罚的局面,需要看实际情况,当有约定三金时,在选择的方式时,最好都对这几种方式的结果做个估算,选择对己方有利的方式,保障最大的利益。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民商律师团队,一支只专注于民商事纠纷的专业律师团队。我们致力于为企业、个人客户搭建高品质的民商事法律交流、服务平台,提供高效率,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因为专业,所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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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律师经常在外办案,如调查、开庭、阅卷等,所以来所咨询前请提前预约,以免浪费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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