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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区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高胜率违约纠纷撤销合同解除合同纠纷

2020-11-30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0年11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235人看过举报

招志南律师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民商律师团队,一支只专注于民商事纠纷的专业律师团队,办案多年有着丰富的经验,并赋予敏锐的洞察力和缜密的分析判断力,胜任高难度的工作,并保证客观性、完整性、及时性.服务范围: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经济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股权纠纷、合伙纠纷,投资纠纷等民商事法律服务。
法律知识:合同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一、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对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不应支持。
  二、而《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容易让人对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仍然适用产生疑惑,下面介绍实践中,这方面的判定规则:
  (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层面
  无一不明确了合同解除的同时,非违约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主张违约金责任。
  (二)在司法政策性文件层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8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而《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可以看出,该指导意见肯定了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且不因合同解除而失效。
  (三)在司法解释层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据此,违约金条款和合同的解除可以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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