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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案情概要】
张某于2005年1月1日入职某有限责任公司处工作,并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至2013年12 月 31日,约定张某的岗位为加硫工。该合同期满后,于2014年1月1日签订了自2014年1月1日起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某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将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交给张某。2014年12月23日,张某工作用的加硫机出现停产现象。2015年1月4日某有限责任公司向张某下达《关于解除张某劳动合同的决定》,载明“张某因违反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行为规范4.4.6之规定,导致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按照公司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决定解除2005年1月1日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办法》第4.4.6条规定,员工因严重失职致使加硫机停产而导致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公司可以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张某称加硫机出现停产的现象的原因是机器出现故障所致,某有限责任公司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加硫机停产是张某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因加硫机停产给某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后张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一、请求依法裁决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张某赔偿金××元;二、请求依法裁决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张某加班工资××元。
【仲裁裁决】
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张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有限责任公司向张某下达《关于解除张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因张某违反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行为规范4.4.6之规定,导致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但某有限责任公司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加硫机停产是张某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因加硫机停产给某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据此解除与张某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已经构成违法解除。对张某要求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本会予以支持。张某没有提交某有限责任公司安排其加班方面的合法有效证据,对张某要求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本会难以支持。
仲裁裁决如下:一、某有限责任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元;二、驳回张某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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