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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执行异议相关法律知识:
案外人提起房产执行异议应符合的条件
对于案外人执行异议,法院主要审查的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标的物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对于房产提起异议的案件,人民法院确认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以不动产登记薄为准。无法以登记确认的,在涉及金钱债权的案件执行过程中,对于不动产的执行具有异议的案外人,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异议成立。
(一)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从时间要求上,该书面合同的签订需要在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屋查封之前;从合同本身上来看,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必须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在下文的案件分析中所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合法有效。
(二)合法占有房屋
从时间要求上,该占有行为应该在人民法院查封涉案房屋之前;合法占有是指案外人基于合法的原因占有。
(三)支付完毕价款
对于价款的支付存在两种方式,第一种情况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经支付了全部的价款,第二种情况是支付了部分价款,剩余价款根据法院要求的时间交付执行。
(四)有证据证明非买受人的原因未办理产权登记
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原因与买受人无关,系被执行人的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涉案房产被查封之后依然没有办理产权登记。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不符合任何一条,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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