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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李某某系A公司的一名车工,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2013年8月,怀孕4个月的李某某与同事发生争执,车间主任张某要求李某某到其办公室说明情况,因李某某与车间主任张某有过节,认为张某故意为难,到办公室后未予理睬,反而动手撕扯张某,并将其打倒在地,在公司内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次日,A公司向公司工会征求意见,拟决定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工会作出回复,同意A公司的决定。A公司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李某某不服,认为其在孕期,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经审理查明,A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不得在工作场所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工作,否则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A公司也提供了职工大会会议纪要以证实 《员工手册》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同时提供了李某某签到学习《员工手册》的记录。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女职工孕期,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三期”内的保护是有范围、有条件的。本案,李某某存在打架事实,即孕期女职工李某某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其A公司遵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通知了工会,依据单位规章制度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未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除劳动合同。所以,仲裁裁决最终也驳回了李某某的仲裁请求。
本案说明,女职工不能拿孕期作挡箭牌,女职工“三期”内仍然要遵守单位有效的规章制度,否则有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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