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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劳动纠纷律师 公司人力资源劳动人事法律顾问律师

2020-11-26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476人看过举报

招志南律师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在劳动纠纷法律服务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成员精细、沉稳的办案风格和敏锐、独特的思维触觉,并善于从代理双方的不同角度,换位思考,切中案件要害,成功完成企业法律顾问和劳动维权律师之间的换位思考,熟悉企业的劳资运营和劳动者的维权心理,无论代理哪一方面都能做到知己知彼,出招在对方未料之际,防御在对方必出之地,做到案件胸有成竹! 

劳动合同法律知识: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公司后来制定的规章制度冲突怎么办?按劳动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规范,属于内控行为;劳动合同是受劳动合同法调解的法律行为,就法律行为的地位合同约定要优于内部规定,当两者不一致时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着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誉告,贵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优先适用效力,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的。但假如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做了特别的约定,那就应该按照约定来处理,例如:

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规章制度》做为本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当以后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出现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应以《规章制度》为准。这时当劳动合同内容与规章制度不一致时就应以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

2、或者,在用人单位制订或者修改规章制度的时候,将该制订或者修改内容和员工及时补签一个《劳动合同条款变更或者调整协议》,其中可以明确规定:“本协议内容作为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与本协议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这样一来,就可以有效做到:规章制度内容合同条款化,从根源上解决了效力优先的适用问题。否则当劳动者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劳动合同内容时就应该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签订的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时候最好有律师在一旁帮助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擅长领域: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3)竞业限制纠纷
4)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
5)劳动报酬纠纷
6)解雇经济补偿金纠纷、代通知金纠纷、双倍经济补偿金纠纷

7)调动工作岗位、薪金调整、变更工作地点等变更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纠纷

8)工伤、职业病损害赔偿纠纷

9)因不缴或者少缴社保五险一金引起的劳动争议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1)公司劳动纠纷法律顾问服务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由于律师经常在外办案,如调查、开庭、阅卷等,所以来所咨询前请提前预约,以免浪费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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