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志南律师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的宗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高于一切;我们的目标:实现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使承办的每一个案件精品化。案件没有大小,时时刻刻,我们都在思考:如何最大限度地为委托人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律知识:“谁主张,谁举证”,是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举证规则。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进行举证。如果劳动者能够对用人单位“口头解除”的事实作出合理陈述,并提供上述证据予以证明,则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成立;如果劳动者不能对用人单位“口头解除”的事实作出合理陈述,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则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从劳动争议处理实践来看,劳动者可能取得的证明用人单位“口头解除”事实的证据主要有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的登记资料、证人证言、工作交接单等。
当然,劳动者主张“口头解除劳动关系”事实成立,用人单位主张“口头解除劳动关系”事实未成立,还应当对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围绕该争议事项进行庭审调查,可以通过审查退工办理、劳动手册归还、工资结算以及工作安排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案例回放】刘女士是北京市某网络公司员工,2009年3月,双方签订了终止期限至2012年3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10年3月25日,刘女士因与单位人事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被部门经理告知解除劳动合同并停止工作。次月,该网络公司将刘女士的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刘女士提出索要未提前告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该公司相关负责人一直没给予答复,也没有给刘女士办理任何解除合同的书面证明。
刘女士到仲裁部门提出了申请。在审理过程中,该公司表示,在和刘女士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就已告知刘女士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职工的辞职、辞退等手续应由人事部处理,部门经理不能自行决定辞退员工,公司并未与刘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刘女士随时可回单位继续工作。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该网络公司并没有出示证据对抗刘女士提出的因与人事发生争执被辞退的事实。刘女士指出,虽然某网络公司开庭时否认曾作出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但该网络公司事实上已将自己的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录音资料表明,该公司人事部通知部门经理辞退她,并非部门经理私自与刘女士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应该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服务范围:
(1)工资争议。如工资纠纷、加班费纠纷、相关福利补贴纠纷、调岗调薪纠纷等。
(2)调岗争议。如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调岗,调岗的条件和程序。
(3)劳动合同争议。如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争议;
(4)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如事实劳动关系的确定和保护,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如何认定。
(5)违约金争议。如违约金的适用条件,服务期违约,离职违约,保密违约。
(6)经济补偿金争议。如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条件和标准,辞职与辞退、一般违纪和严重违纪情况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异同。
(7)保密和竞业避止争议。如保密期限的设定,保密费问题,竞业避止的范围、条件、补偿。
(8)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开除、除名争议。
(9) 代理职业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赔偿纠纷;
(10)担任公司用工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11)起草制定劳动人事制度、劳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由于律师经常在外办案,如调查、开庭、阅卷等,所以来所咨询前请提前预约,以免浪费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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