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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专业律师;出来劳动纠纷开庭该注意什么?

2026-07-20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68人看过举报

招志南律师是广州专业劳动律师,经验丰富13年执业经验(专业解答,就案情给予详细法律分析和法律方案),口碑好,专业为本,客户利益至上,尽心尽力办好案件为宗旨!在劳动纠纷有较高造诣,执业多年办理过大量劳动纠纷案均取得较好效果,当事人一致好评。

劳动纠纷处理专家律师提供专业劳动争议律师服务。专业企业法律顾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律师法律服务

招志南律师擅长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变更、履行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因“五险一金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代通知金纠纷;劳动报酬工资及加班费纠纷;孕产期纠纷;工伤与职业病索赔纠纷;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纠纷;劳动安全与卫生纠纷;劳务派遣纠纷、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同时我们还擅长担任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或者建立法律纠纷预防与解决长期合作关系包括:制定规章制度,合法辞退员工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劳动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仲裁庭审理

(一)申请与答辩

(首席)仲裁员:

1.现在本庭审理开始。请申请人宣读申请书。

2.请问申请人对请求事项有无补充说明?

(如申请人提出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审理的补充或变更事项,可请申请人另行申请,作另案处理)

3.请被申请人宣读答辩书。

4.请问被申请人对答辩的主要事项有无补充说明?

(如被申请人在答辩中提出反诉,可一并审理,亦可请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作另案处理)

5.请第三人陈述意见。

6.请问第三人对陈述的主要事项有无补充说明?

(二)举证与质证

(首席)仲裁员:

1.请申请人举证。

2.请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对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3.请被申请人举证。

4.请申请人和第三人对被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5.请第三人举证。

6.请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7.请证人到庭。

8.宣读证人应履行的义务:证人作证时,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不得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证人可以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

9.请证人回答相关问题。(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仲裁员向证人发问)

10.请证人退庭。(证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后方可离开)

11.请当事人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

12.核实证据。(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有关键性事实需要庭下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的,可以宣布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可当庭通知,也可庭后另行通知)

(三)确认无争议要素

(首席)仲裁员:

1.根据双方当事人庭前填写的《案件要素调查表》以及举证质证等情况,本庭对本案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要素归纳如下。

2.逐项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庭归纳的无争议要素内容是否有异议。

3.因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项均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有异议的,应转为争议要素审理)

(四)调查审理争议要素及其他相关案情事实

1.请申请人回答本庭提出的如下问题。(按拟定的调查提纲对争议要素进行询问调查)

2.请被申请人回答本庭提出的如下问题。(按拟定的调查提纲对争议要素进行询问调查)

3.请第三人回答本庭提出的如下问题。(按拟定的调查提纲对争议要素进行询问调查)

4.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相互发问。

5.(首席)仲裁员:

下面进行仲裁庭辩论,当事人可以围绕争议的焦点,以证据为基础提出自己的辩论意见。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先发表辩论意见。(仲裁庭应正确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6.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7.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发表意见。

8.如需再次辩论,则按顺序依次发言。

(五)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

(首席)仲裁员:

1.上述庭审活动已包含了案件审理的全部庭审调查和辩论,当事人对本案的事实与理由有无补充意见?

2.有补充意见的当事人发言。

3.请各方作最后陈述。申请人方先发言。

4.被申请人方发言。

5.第三人方发言。

(如遇当事人就已清楚的问题争论不休,告知当事人,本庭对这个问题的陈述已经清楚,不要再对这个问题进行争辩;如遇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违反仲裁庭纪律或攻击仲裁庭,可作如下处理)

(首席)仲裁员:

(1).×××(姓名),请注意,您的发言已脱离本庭的发言范围;

(2).×××(姓名),本庭再次提醒您,您的发言不应离开本案的事实,如果您不听仲裁庭的再次劝告,请您退庭;

(3).×××(姓名),请您退庭。(视情况,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作出缺席仲裁)

(六)调解与裁决

(首席)仲裁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现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本庭主持下进行调解?申请人是否愿意调解?被申请人是否愿意调解?同意调解的,有无具体调解方案?

2.请申请人提出具体的调解方案。

3.被申请人是否同意申请人的调解方案?如不同意,请被申请人提出具体的调解方案。

4.第三人是否提出调解方案?

(根据案情,双方当事人可以当庭调解,必要时可以分别做调解工作。如调解成功,将调解协议书写入开庭笔录,双方当事人签字,宣布闭庭。庭后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如调解不成,可休庭合议后继续开庭)

5.现在休庭,稍后继续开庭。(休庭合议,如遇合议中发现有需要补充调查的内容,拟出补充调查提纲)

6.继续开庭。请申请人回答如下问题。(按补充调查提纲进行)

7.请被申请人回答如下问题。(按补充调查提纲进行)

8.请第三人回答如下问题。(按补充调查提纲进行)

9.请问申请人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10.请问被申请人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11.请问第三人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12.在本庭主持下,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能就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调解不成的,由仲裁庭作出裁决。本庭将依法依规择日作出裁决。当事人在闭庭后校阅庭审笔录,证实无误后在上面签字。如有遗漏或差错,可向记录人员提出补正。现在闭庭。

(视案情也可作当庭裁决)

13.在本庭主持下,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能就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调解不成的,由仲裁庭作出裁决。现在仲裁庭进行裁决:襄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案由)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经开庭审理,现作如下裁决:(经查的内容;本庭认为的内容;裁决的内容)。今天是口头宣布裁决,本庭将在7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决内容以裁决书为准。

(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申请人听清楚了吗?被申请人听清楚了吗?当事人在闭庭后校阅庭审笔录,证实无误后在上面签字。如有遗漏或差错,可向记录人员提出补正。现在闭庭。


劳动仲裁开庭时,企业和劳动者应准时到场。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注意:

仲裁阶段的双方发言会被记录下来,并在后续程序中实行“禁止反言”原则,故仲裁阶段的发言需要非常谨慎。

假设缺乏庭审经验,为了使某项诉求获得支持,在仲裁阶段乱发言,导致“把话说死了、说得过于绝对了、或者认可了对方的某个证据或说法”,被记录到庭审笔录中了,后续即便委托了非常专业的律师,可能也很难扭转过来了……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擅长法律服务领域: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

3、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4、劳务派遣纠纷、非全日劳动合同纠纷

5、工资、加班工资、计件工资、补贴、津贴、提成、奖金等劳动报酬纠纷;

6、调岗、调薪、变动工作地点纠纷;

7、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纠纷,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代通知金纠纷;

8、除名、开除、辞退、辞职、离职纠纷;

9、竞业禁止纠纷、违约金纠纷、服务期纠纷;

10、企业与技术人员知识产权、保密纠纷;

11、因单位未缴或少缴社保等所引发的劳动纠纷;

12、职业病、工伤劳动争议;

13、劳动合同、劳动人事制度、劳动人事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修改法律服务;

14、劳动人事法律培训;

15、担任用人单位劳动人事法律顾问;

16、企业与劳动人事相关的律师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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