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志南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东
招志南律师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招志南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1455173651@qq.com 00:00-23:59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918794024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工伤死亡认定案件专业律师;48小时内死亡视同工伤该注意什么?

2026-07-13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6年07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9人看过举报

招志南律师是广州专业劳动律师,经验丰富13年执业经验(专业解答,就案情给予详细法律分析和法律方案),口碑好,专业为本,客户利益至上,尽心尽力办好案件为宗旨!在劳动纠纷有较高造诣,执业多年办理过大量劳动纠纷案均取得较好效果,当事人一致好评。

劳动纠纷处理专家律师提供专业劳动争议律师服务。专业企业法律顾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工伤案件律师法律服务

招志南律师擅长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变更、履行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因五险一金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代通知金纠纷;劳动报酬工资及加班费纠纷;孕产期纠纷;工伤认定争议、工伤与职业病索赔纠纷;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纠纷;劳动安全与卫生纠纷;劳务派遣纠纷、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同时我们还擅长担任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或者建立法律纠纷预防与解决长期合作关系包括:制定规章制度,合法辞退员工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劳动纠纷工伤案件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17日14时10分许,一公司操作工王某某在高塔13楼打扫卫生时出现身体不适、头晕症状,拔打120急救电话后王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入院时间为2022年9月17日15时47分,初步诊断为:脑梗死、脑栓塞、呼吸衰竭。15时57分至18时19分期间,王某某在重症监护室内持续依赖医疗器械维持呼吸,医院四次下达《病危病重通知书》。2021年9月21日5时45分,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的儿子认为王某某入院诊断为脑梗死时距离入院时间未超过“48小时”,医生在抢救过程中已预见王某某的死亡具有不可逆性,因亲属不愿放弃抢救才超过“48小时”。王某某儿子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王某某的死亡认定为工伤。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认为王某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王某某儿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审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之内”是指从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的时间到职工死亡时间不超过48小时。
本案中,王某某于2021年9月17日14时10分左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送医抢救后死亡,各方当事人对于以上事实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王某某的死亡是否属于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王某某入院就诊的时间是2022年9月17日15时47分,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载明的死亡时间为“2021年9月21日05:45”。王某某儿子认为王某某在重症监护室已经丧失自主呼吸、心脏骤停,医院初步诊断为脑梗死的时间应视为是脑死亡的时间,距离就诊时间未超过48小时。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记载的时间,认为王某某实际住院治疗到死亡超过了“48小时”,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用专业医疗机构的认定死亡时间具有事实依据,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依法向当事人予以送达,涉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于王某某儿子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王某某儿子的诉讼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儿子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某某儿子负担。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一规定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考虑到了此类突发疾病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职工的权益。“48小时条款”的规定弱化了对“工作原因”的要求,将对职工的保护从受伤扩大到了突发疾病。“48小时条款”实际上是立足于《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目的,已扩大规定的方式,给予职工扩大的保护,是对传统意义上工伤认定的突破。
职工的死亡时间作为工伤认定的事实问题,由专业医疗机构对死亡进行认定和宣告。对于事实问题,特别是专业性技术问题,法院一般应尊重专业认定机构认定,对其审查通常仅限于是否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是否与法理规定明显相抵触。对于死亡认定的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本案中,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上记载的死亡时间是2021年9月21日05:45。《死亡记录》上详细记载了王某某诊疗和抢救经过,该认定具有事实依据。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医疗机构认定的死亡时间为王某某的死亡时间,证据充分确凿。
工伤认定旨在保障职工的权益,但死亡的认定标准和死亡时间的确定不仅仅影响到工伤的认定,还直接关系到其他诸多法律关系。如果仅仅处于保障职工权益的考虑,就扩大对48小时的理解会引起法律上的混乱。对“48小时条款”的把握,不能随意扩大,既要立足于工伤保险保护职工的应有之义,也必须严格限定,不能突破《工伤保险条例》条文规定的范畴,随意扩张解释。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擅长法律服务领域: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

3、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4、劳务派遣纠纷、非全日劳动合同纠纷

5、工资、加班工资、计件工资、补贴、津贴、提成、奖金等劳动报酬纠纷;

6、调岗、调薪、变动工作地点纠纷;

7、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纠纷,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代通知金纠纷;

8、除名、开除、辞退、辞职、离职纠纷;

9、竞业禁止纠纷、违约金纠纷、服务期纠纷;

10、企业与技术人员知识产权、保密纠纷;

11、因单位未缴或少缴社保等所引发的劳动纠纷;

12、职业病、工伤劳动争议;

13、劳动合同、劳动人事制度、劳动人事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修改法律服务;

14、劳动人事法律培训;

15、担任用人单位劳动人事法律顾问;

16、企业与劳动人事相关的律师法律服务。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918794024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2514561

  • 昨日访问量

    1093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招志南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