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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专业劳动纠纷律师 广州市高胜诉率劳动仲裁诉讼律师

2020-11-21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374人看过举报

招志南律师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是经广州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国内少数设有专门从事劳动纠纷法律事务律师团队的专业型律师事务所。我们秉承“专业、专注、专诚”的服务理念,努力打造国内专业化程度最高的精品律师事务所。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专注于解决各类劳动纠纷,化解企业劳动用工风险,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案例:《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女职工在“三期”内的,用人单位是不得依据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医疗期届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经济性裁员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并不禁止。

  【案情简介】

  何某为某宾馆前厅部员工。某宾馆与何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何某缴纳了社会保险。2015年11月25日,何某与某宾馆签订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某宾馆与何某于当日协商一致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支付何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1820.66元。

  2015年12月14日,何某去医院检查,发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前自己已经怀孕。何某主张在不知情已经怀孕的情况下签订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应属于重大误解,双方签订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应属无效,要求撤销协商解除合同协议书,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支付2015年12月26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

  某宾馆辩称: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时,不存在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协议内容合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关法律虽然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仅适用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员工无过错的情况,不适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何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在签署协议书时应该对自己的生理和生活状况有准确的了解。宾馆作为用人单位无法主动了解一个女性员工的生理和生活状况。即使在签署协议书时已经怀孕,何某也应为自己的疏忽大意自行承担责任,而不是用人单位,故不同意何某要求撤销解除协议书,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的请求。

  【仲裁结果】

  裁决驳回何某的申请请求。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工资争议。工资、奖金、提成法律争议。 
2)调岗争议。如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调岗,调岗的条件和程序。 
3)劳动合同争议。如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争议; 
4)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如事实劳动关系的确定和保护,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如何认定。 
5)违约金争议。如违约金的适用条件,服务期违约,离职违约,保密违约。 
6)经济补偿金争议。如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条件和标准,辞职与辞退、一般违纪和严重违纪情况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异同。 
7)保密和竞业避止争议。如保密期限的设定,保密费问题,竞业避止的范围、条件、补偿。 
8)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开除、除名争议。

9)工伤赔偿争议。

10)公司劳动纠纷法律顾问服务.

11)其他劳动争议法律服务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由于律师经常在外办案,如调查、开庭、阅卷等,所以来所咨询前请提前预约,以免浪费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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