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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高胜诉率劳动仲裁律师公司劳动合同工伤法律顾问

2020-11-11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350人看过举报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专业劳动争议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有丰富劳动争议法律实战经验,在工作中敬业慎密,反应敏锐,思路清晰,能准确地把握案件性质,找出案件的焦点,并善于结合实际情况寻求突破口,承办各类劳动案件中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当事人挽回巨额财产损失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赢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劳动纠纷知识:电子邮件能否作为劳动仲裁的证据
小罗在某公司任销售主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有三年到期,近期小罗听说公司要与另外一公司合并,由于小罗考虑到公司合并后可能不适合自己长远发展,便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的人事经理发送了辞职信,辞职信的大概内容是:由于本人的原因,决定向公司辞职,希望在三日内与公司办理工作交接.公司人事由于较忙,于一周后向小罗回复 了电子邮件,同意小罗辞职.但小罗由于又听别人说公司将不与另外一公司合并,便对自己的辞职后悔,又向公司人事经理提出想回公 司上班,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公司经研究,拒绝了小罗的要求,小罗有点不服公司的决定,想申请仲裁,但又担心自己向公司提出的辞职申请是否产生法律效力?
律师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的焦点问题是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电子邮件可以归类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电子邮件具有易被篡改和伪造的法律问题,所以实践中对其发挥证据的效力要求更严格一些,如往往作为间接证据使用,并结合其它证据来佐证.
本案中,小罗的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关键要看小罗发出电子邮件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电子邮件是否被篡改,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能证实,那么小罗的电子邮件辞职信应该是产生法律效力的.
另外律师提醒大家的是由于现代通讯工具的迅猛发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交流方式已很普及,上述电子证据是有证明效力的,如果因某事产生纠纷,这种沟通方式可以作为证据,这将汲及举证证明效力的问题.所以现实中要规范自己的言行,不能任意行事,以免产生对已不利的后果.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专做劳动争议,具体包括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的缴纳与补偿、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赔偿)金、代通知金纠纷、工资劳动报酬支付纠纷、加班费(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带薪年休假、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工伤(包含职业病)、竞业禁止纠纷、工龄及退休纠纷等。我们还擅长担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从招聘员工开始,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系列流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帮助企业依法实施劳动管理,减少劳动纠纷,从而有效降低人力资源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的权益,主要包括:企业劳动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审查;企业劳动人事用工制度的起草、修改和审查,建立健全企业有关用工、工资分配、企业保密制度和竞业禁止制度的起草、修改和审定,起草、审查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由于律师经常在外办案,如调查、开庭、阅卷等,所以来所咨询前请提前预约,以免浪费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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