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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碰到劳动仲裁案件广州专业提供劳动纠纷法律服务律师

2020-11-11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371人看过举报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为您提供专业劳动仲裁诉讼与非诉讼的律师法律服务,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享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口碑。

劳动争议案例:陈某于2009年到重庆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上班。2009年7月29日,某某公司制作了《考勤管理制度》,载明:旷工达三天以上(含三天)作自动离职处理。2009年10月1日,某某公司颁布的《重庆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员工手册》载明:员工请事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部门主管申请,经部门主管批准予以生效;如未办任何手续或请假未经同意而缺勤者,一律作旷工处理;员工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内累积旷工七天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陈某《2010年1月工资表》载明:应出勤26天、实出勤13.5天。2010年2月初起,陈某就没有在某某公司上班,也未履行请假手续。 
  2010年12月30日,陈某以某某公司没有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仲裁,请求再次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某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裁定:驳回陈某的请求。 
  裁判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2010年2月初起即没有在某某公司上班,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向某某公司请假并经某某公司同意,所以,应当认定自2010年2月初起陈某已自动离职,其行为不符合用人单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因此对陈某的诉讼请求不予主张。 
  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从2010年2月初起就没有到某某公司上班,亦没有举示相应证据证明其离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与某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陈某的离职行为应视为其因个人原因单方解除与某某公司的劳动合同。时隔8个月之后,陈某又以某某公司没有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仲裁,请求再次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某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重庆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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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争议;2、因经济补偿产生的争议;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产生的争议;4、加班费产生的争议;5、请求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6工伤赔偿产生的争议;7、未缴纳保险产生的争议;8、带薪年休假争议;9、违约金及竞业限制争议;10、职工档案及离职证明争议;11、女职工生育期间待遇纠纷;12、单位违法解雇的纠纷;13、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纠纷;14、变更劳动合同纠纷;15、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16、因劳务派遣引发的劳动纠纷;17、其他相关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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