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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区劳动法律师 企业遇到劳动仲裁律师答辩出庭

2020-10-13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548人看过举报

招志南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24475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实战派劳动仲裁、劳动纠纷诉讼律师服务、企业劳动纠纷专业律师法律顾问服务。在工作中实事求是,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从不刻意隐瞒风险。每处理一个案件都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赏。

如果您有如下劳动纠纷都可以来A电A咨询:

1、没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

2、单位不缴少缴社保等引发的劳动争议;

3、变更、续签、履行劳动合同纠纷等引发的经济补偿金争议;

4、解除劳动合同辞职、辞退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双倍)、代通知金纠纷;

5、因劳动报酬、加班费、工资、节假日补偿等引发的劳动争议;

6、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7、集体劳动合同纠纷、劳务派遣纠纷、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纠纷;

8、竞业禁止纠纷、违约金纠纷、服务期纠纷、补偿金纠纷;

9、工伤职业病纠纷;

10、其他劳动仲裁诉讼案件律师法律服务;

11、为公司企业制定建立劳动人事相关制度。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仲裁举证问题小议:
一、工资标准无法认定时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应当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事实举证,但工资发放记录是由用人单位掌握的,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范围如何界定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范畴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一部分法官认为这条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劳动者得就相关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管”进行举证或提出依据,提出线索,无论在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还是诉讼中,都不能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责任的规定任意扩大理解及适用。也有法官认为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可以依据经验法则及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对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掌管”进行判断,由劳动者对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掌管”进行举证是不公平的,绝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是无法举证的。
在审判实践中也有这样的案例,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作为公司的档案等材料的管理人员,在离职时将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相关材料全部带走,导致用人单位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都无法举证。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就存在不同的意见。部分法官认为“属于用人单位掌管的”证据材料就应该由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无法举证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即使相关材料被人带走也属于用人单位内部管理混乱造成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部分法官则认为,如果用人单位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应当由其掌握的证据确实被劳动者离职时带走,用人单位则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劳动争议法律知识:

虽然《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案件劳动者并不是一定可以胜诉的,很多当事人以为很简单,而事实上劳动争议涉及很多问题。众所周知,打劳动纠纷官司除了打证据更重要的是律师法律功底和专业程度,因此,找到专业劳动纠纷律师会在劳动仲裁、诉讼、工伤认定复议、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等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优势凸显。

当劳动纠纷、工伤纠纷案件真正产生时,企业应该积极应对。

劳动争议案件不仅具有复杂的程序,还会对企业的管理、威信树立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都会产生影响。企业面对将要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工伤纠纷案件要重视、积极应对。用正确的方式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更可以在企业管理,树立威信方面有积极的影响

公司该如何应对劳动纠纷、工伤纠纷案件?

1、员工去劳动仲裁,公司不该消极处理,该提交答辩状(可口头答辩)和证据,积极应诉。

2、公司应该咨询专业律师,或者聘请律师提供全方面的法律服务,这样才最大程度避免损失、减少影响。

3、并且通过这次应诉,了解到公司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然后进行整改。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由于律师经常在外办案,如调查、开庭、阅卷等,所以来所咨询前请提前预约,以免浪费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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