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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劳动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解除的主要类型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解除主要分为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大类,不同类型的解除条件与程序存在显著差异:
协商解除: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此类解除需满足“双方达成书面或口头合意”,且无其他法定限制条件。若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若由劳动者主动提出,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者可根据自身情况,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分为“预告解除”与“即时解除”:
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此类解除无需用人单位同意,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需遵守提前通知的期限要求,若未履行通知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即时解除:当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违法情形时,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具体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此类解除后,劳动者可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用人单位需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分为“过失性辞退”“非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
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时,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情形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且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无过错但出现法定客观情况,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情形包括: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此类解除后,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等法定情形,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需符合法定情形,且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此类解除后,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延伸:
劳动仲裁中,证据是决定案件走向的核心因素,而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影响企业的举证难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企业需在举证期限内全面收集相关证据。
证据不在多,在于精。实务中,我们经常碰到有些用人单位,不管三十二十一,与员工相关的证据都交。有些证据甚至对用人单位不利。按这样交证据,最终仲裁结果必然对企业不利了。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应紧紧围绕劳动者《仲裁申请书》中的仲裁请求进行,应收集相关证据从而达到反驳其仲裁请求的目的。
同时证据收集需遵循 “真实、合法、关联” 原则,避免提供伪造证据或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同时注意证据的固定与保存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擅长法律服务领域: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
3、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4、劳务派遣纠纷、非全日劳动合同纠纷
5、工资、加班工资、计件工资、补贴、津贴、提成、奖金等劳动报酬纠纷;
6、调岗、调薪、变动工作地点纠纷;
7、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纠纷,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代通知金纠纷;
8、除名、开除、辞退、辞职、离职纠纷;
9、竞业禁止纠纷、违约金纠纷、服务期纠纷;
10、企业与技术人员知识产权、保密纠纷;
11、因单位未缴或少缴社保等所引发的劳动纠纷;
12、职业病、工伤劳动争议;
13、劳动合同、劳动人事制度、劳动人事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修改法律服务;
14、劳动人事法律培训;
15、担任用人单位劳动人事法律顾问;
16、企业与劳动人事相关的律师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