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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股权纠纷律师:股东出资纠纷案件怎样才可以赢官司

2020-09-23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283人看过举报


广州招志南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合同法公司法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和司法实践,可以代为起草各种合同协议、定制合作合同协议等,律师团队处理了大量涉及合同、公司法、货款追讨、加盟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签订与解除、合作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股权质押、公司破产清算、股权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货款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等领域的案件,熟悉审判机关的操作流程和具体要求,团队结合长期的实践经验,力争为每一个客户提供量身订做的法律服务,以用心到位的服务,帮助当事人解决各种合同纠纷,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满意的诉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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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出资形成了公司最基本的资产和对外信用基础。真实有效的股东出资对于公司的存续经营、公司实质资产信用的形成以及债权人利益的保障,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纠纷案件存在行为方式多样、法律规范不明确的问题,因此实有必要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予以梳理、提炼和总结。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行为的事实认定难

     股东出资纠纷案件中,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往往抗辩其已通过代偿债务、注入资金等多种方式补足出资。然而我国法律对于补足出资行为的有效性认定并无相关规定,且现实中部分公司缺少规范的财务制度,会计账簿亦难以准确反映款项性质,法院审查判断该款项是否为股东的补足出资存在较大困难。如案例二中,B公司财务账册混乱,对股东所称的注资款项性质均无法体现,法院对该补足出资行为的有效性认定存在一定困难。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行为涉及到公司内部的资本充实、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呈现多样性。《公司法解释三》虽然就不同主体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但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有待进一步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适法困难。如案例三中,一审法院认为无法证明执行董事具有协助抽逃出资的行为,但二审法院认为在股东明显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的情形下,执行董事仍为其开具转账支票用以转出相应款项,已然构成协助抽逃出资。

     股东出资纠纷案件中,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往往抗辩其已通过代偿债务、注入资金等多种方式补足出资。然而我国法律对于补足出资行为的有效性认定并无相关规定,且现实中部分公司缺少规范的财务制度,会计账簿亦难以准确反映款项性质,法院审查判断该款项是否为股东的补足出资存在较大困难。如案例二中,B公司财务账册混乱,对股东所称的注资款项性质均无法体现,法院对该补足出资行为的有效性认定存在一定困难。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行为涉及到公司内部的资本充实、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呈现多样性。《公司法解释三》虽然就不同主体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但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有待进一步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适法困难。如案例三中,一审法院认为无法证明执行董事具有协助抽逃出资的行为,但二审法院认为在股东明显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的情形下,执行董事仍为其开具转账支票用以转出相应款项,已然构成协助抽逃出资。


                                                                 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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