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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恋爱期间的借款,双方有微a信确认金额,分手后能起诉还款吗?
律师解答:可以,只要分手后已结算清楚,就可认定是借款。如下面这个案件,分手后双方在微b信上结算,说清楚尚欠借款12万。后女方还了1万7就不还了,男方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男方没有借条,又是恋爱期间的借款,不足以认定是借款,驳回男方诉求。二审法院认为分手后双方已结算清楚,对借款金额都无异议,则可认定是借款,改判女方偿还剩余借款。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但出借人在诉讼中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原告夏某所主张的借款事实均是发生在原、被告恋爱关系存续期间,2年内转款多次,转款数额在100元至40000元之间,如此长期、连续、密集、琐碎的汇款行为与一般的民间借贷交易习惯不符,在原告无法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其他充足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情况下,难以确认原、被告双方恋爱期间金钱往来的真实意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据此,原告夏某对关于原、被告双方实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未能举证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对原告夏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夏某与韦某在恋爱期间互有经济往来是事实,但双方在分手之后,对相关的账c目进行了结算,双方2019年1月2日的微D信E聊F天G记H录反映,截至当天,韦某主张还欠夏某12万整,夏某对此没有异议。因此,夏某在此基础上,减去韦某此后的还款17000元,其请求韦某偿还欠款103000元有事实依据。现韦某主张,夏某所主张的钱在双方恋爱期间已经用完,这与本案的客观事实不符,因为双方在2019年1月2日对账时,已处于分手状态,不存在因恋爱再产生花销。同时,韦某对其主张亦举不出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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