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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是这个社会必不可少的东西。因为钱,也能认清身边的人。借钱时见人心,还钱时见人品。如果有人向你借钱,应该写借条还是欠条?怎么写?一起来看看。以下案例名字均为化名。
案例:手上有借条,可他还是输了官司
案例中名字均系化名
手上有借条,仅凭这一张借条就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从而获得法院支持吗?前不久,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杨山和被告龙天同学多年,关系很好。2014年,龙天在新晃县城开设了一家美容美发店,因缺乏资金,曾多次向杨山借款。2015年10月2日,龙天亲立借据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当月30日前,逾期按银行利息5倍计算资金占用费。约定到期后,杨山曾多次追问龙天还款事宜,但龙天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尚未偿还任何借款。
龙天称,借条确实是他写的,但是杨山并没有把钱借给他,他不需偿还杨山借款本息,双方没有形成借贷关系。
法院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书写“借条”当天未交付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
杨山在庭审中称,该笔借款是龙天开设美容店时因缺少资金而多次向他借款形成,但经庭审中法院多次询问,杨山对借款次数、款项交付方式、交付地点、每次借款金额等陈述均前后矛盾;在法院问及每次借款的数额时,杨山的回答也都模棱两可;再则,杨山向法院提交的“借条”也不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该“借条”上未写明诸如借条、欠条、借据之类的标题,在署名时也未写明借款人字样,而是写上“签字生效”字样。
基于以上诸多疑点,杨山虽提交了被告书写的“借条”,但被告已就反驳杨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交了证据,但杨山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提供过借款,因此,杨山向被告龙天提供3万元借款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法院无法认定该事实存在,原告杨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因此驳回杨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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