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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广州市高胜率劳动纠纷律师电话

2019-02-02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19年02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1311人看过举报

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路127号2楼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劳动纠纷处理专家律师提供专业劳动争议律师服务。专业企业法律顾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律师法律服务 (招志南律师)

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由谁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是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举证规则。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适用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但是特定情形下需适用举证倒置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当然,这种磋商应当是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目的的磋商。

  根据本市规定,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有关法律法规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但是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某餐饮公司主张从张某入职开始,某餐饮公司就要求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一直不愿意。张某辩称,某餐饮公司从来没有提出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更不存在他不愿意签订的情况。如果张某不愿意签订,某餐饮公司应该提供证据。某餐饮公司对其主张只有自己的陈述,并未提出其他相关证据,故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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