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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不当得利相关法律知识:
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并主张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后,被告应就其抗辩事由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
1. 不当得利纠纷中,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根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原告应就被告取得诉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提供证据。
2. 认定被告是否不当得利,关键是认定其取得诉争款项是否具有合法依据。从举证责任角度分析,对得利没有合法依据的举证,系对消极事实的证明;权利主张人(原告)对于消极事实通常无法直接予以证明,而需要从相关事实中予以推导判断。这其中,得利被主张人(被告)对消极事实的抗辩,则会成为认定消极事实主张是否成立的直接证据。
3.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被告取得诉争款项是否具有合法依据,不仅原告需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被告亦需就其抗辩主张提供证据,法院在审核认定双方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基础上作出认定。
案例一:转错账遭拉黑,法院判恶意得利人全额返还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广州某电商公司财务人员张某在支付供货商货款时,误将应付给"A贸易公司"的12.5万元,转到了名称相似的"B商贸公司"账户。张某发现后立即联系B公司要求退款,对方起初承诺返还,但之后便拉黑了所有联系方式。张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诉讼。
【法院裁判要点】
不当得利构成认定:B公司没有合法依据取得12.5万元,且该获利造成了张某所在公司的损失,完全符合《民法典》第985条规定的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恶意得利人责任加重:B公司在明确知晓款项系转错的情况下,拒不返还并拉黑联系方式,构成"恶意得利人",依据《民法典》第987条,需返还本金及利息损失;
举证责任分配:张某提交的转账凭证、供货商合同、沟通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已完成举证责任,B公司未到庭抗辩也未提供相反证据,法院采信原告诉求。
最终判决B公司返还12.5万元本金,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
案例二:民间借贷不成立,法院驳回不当得利径行判决【基
本案情】
2013年,朱某某向曾某某转账100万元,后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要求还款,但因未能提供借条等借款合意证据,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朱某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曾某某以"有违公序良俗"为由返还100万元。曾某某申请再审,引发关于不当得利认定的程序争议。
【法院再审裁判要点】
程序合法性审查:二审法院在原告主张民间借贷不成立的情况下,直接以不当得利/公序良俗为由判决返还款项,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违反"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不当得利的独立性:不当得利请求权是独立的债权请求权,原告未明确主张该请求权时,法院不得主动变更案由径行裁判;
举证责任明确:若原告主张不当得利,需举证证明"无法律依据获利"的核心要件,而本案中原告始终坚持民间借贷主张,未完成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驳回原告诉求的判决,明确了不当得利纠纷中法院应严格遵循当事人诉求的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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