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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劳动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金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情形:
1.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与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但双倍工资与经济补偿金性质不同,劳动者在主张经济补偿金时仍需证明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符合法定支付条件。
2. 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常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此类案件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违纪事实是否充分、解除程序是否合规(如是否通知工会)是关键争议点。若用人单位举证不足,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3. “协商解除”中的经济补偿金争议:部分用人单位以“协商一致”为名,实际通过胁迫或误导方式让劳动者签署解除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劳动者可请求撤销协议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4. 劳动合同终止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例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维持或提高了原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续签?这些问题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若用人单位降低条件导致劳动者不续签,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广州市某印刷厂印装部员工陈某,2013年7月入职,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计件工资,至2015年6月,其负责的A3、A4版产品印装计件价为0.15元/份、0.12元/份,其月工资收入约4500元左右。2015年7月,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新的计件单价制度,将上述价格分别调整为0.12元和0.16元,将其他产品价上调0.05元。印刷厂制定新单价制度过程中,陈某以其不同意为由不参加会议,亦不签名确认。2015年7至12月期间,陈某月收入约4200元左右。2016年1月,陈某申请仲裁,要求补足上述期间工资差额。庭审中,陈某坚持称新制度降低其工资,其未同意不能适用。印刷公司则称为了适应市场竞争,不得不调整产品价位,新制度已履行了民主程序,应予适用。
处理结果
单位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确定按规章制度实行计件工资,属于用人单位工资分配自主权范畴,并无不妥。申请人不认可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以未得到其本人同意为由,否认规章制度的修订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工资差额,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擅长法律服务领域: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
3、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4、劳务派遣纠纷、非全日劳动合同纠纷
5、工资、加班工资、计件工资、补贴、津贴、提成、奖金等劳动报酬纠纷;
6、调岗、调薪、变动工作地点纠纷;
7、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纠纷,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代通知金纠纷;
8、除名、开除、辞退、辞职、离职纠纷;
9、竞业禁止纠纷、违约金纠纷、服务期纠纷;
10、企业与技术人员知识产权、保密纠纷;
11、因单位未缴或少缴社保等所引发的劳动纠纷;
12、职业病、工伤劳动争议;
13、劳动合同、劳动人事制度、劳动人事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修改法律服务;
14、劳动人事法律培训;
15、担任用人单位劳动人事法律顾问;
16、企业与劳动人事相关的律师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