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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不当得利相关法律知识: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以下从不当得利制度与侵权制度区别对照的角度分析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一)一方取得利益
不当得利制度的首要功能是使得利人返还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即去除利益功能。利益是认定不当得利的首要条件;侵权制度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即利益补偿功能,损害是认定侵权的首要因素。
(1)不当得利中的利益应仅限于财产性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理由是:是否获得精神利益既难以认定,也无法返还。
(2)利益应指具体财产利益,而非总体财产利益,即受益是因特定事实而取得的具体利益。
(3)财产利益包括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前者指财产的增加,包括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取得、占有的取得、知识产权的取得、财产权的扩张或强化(如添附而导致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范围的增加)、财产利益上负担的消灭、债务免除或减少:后者是指应减少而未减少的利益,包括应支出的费用未支出、应负担的债务未负担、本应在自己所有物上设定限制物权而未设定等。受有利益应不区分积极利益或消极利益,都构成不当得利中的利益。关于受益的类型,包括了财产权的取得、占有或登记的取得、财产权的扩张或强化、劳务或使用利益的取得等。
(4)受有利益的方式,既包括法律行为,如将他人房屋出租获得租金;也包括事实行为,如耕种他人土地使土地权利人获益;还可能是自然事件,如遇洪水导致甲鱼塘中的鱼流入乙的鱼塘;可以是出于受损人的行为,如将他人的车辆误认为自己的车辆修理;也可以是因得利人的行为,如使用他人房屋而受益;还可能是第三人的行为,如丙用甲的建筑材料为乙修建房屋。
(二)另一方受有损失
(1)《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采用“损失”的概念,而侵权法中采用“损害”的概念。由此可见,不当得利中的损失不同于侵权中的损害。
第一,侵权制度的目的是弥补损害,损害在侵权赔偿责任构成和损害赔偿范围中都有重要意义;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是返还所受利益,损失只对不当得利构成才有意义,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确定没有直接意义。
第二,侵权法中的损害不仅包括财产损害,还包括精神损害;不当得利中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
第三,侵权法中的损害仅包括直接损害;不当得利中的损失不仅包括现有财产的积极减少(直接损失),也包括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间接损失)。
第四,侵权法中的损害是违法行为导致的;不当得利中的损失可以是违法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或自然事件导致的。
(2)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的损失不同于返还范围中的损失。认定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的损失应采用具体、个别的标准,只要得利人是没有法律根据获得利益,即可认定对方有损失,而不依受损人的财产总额而定;但在确定返还范围时,应该考察受损人的总体财产利益。
(三)得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不当得利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有直接因果关系和非直接因果关系两种观点。直接因果关系是指一方得利与他方受损是基于同一原因事实;非直接因果关系不要求得利与受损之间原因事实的同一性,只要二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可。非直接因果关系扩大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适用范围,更侧重于保护受损方的利益。【我们认为】,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债的关系具有相对性,直接因果关系明确了得利人和受损人的范围,司法实践中更具操作性。
(四)没有法律根据
没有法律根据在学理上又称为“无法律上的原因”“无原因”“无正当原因”“无合法根据”。无法律根据包括自始无法律根据和开始有而嗣后丧失法律根据。“是否有法律根据”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来判断,“无法律根据”应解释为无法律规定或缺乏基础的法律关系。
1、给付型不当得利中“无法律根据”的具体形态包括:
(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如不知债务已经清偿仍履行、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本拟出售甲物但误交付乙物等。
(2)为实现特定目的而给付,但该目的未能实现的,如附停止条件的债务,债务人误认为条件已成就而给付,但实际上条件尚未成就的。
(3)给付目的消灭,如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订婚时交付聘礼,后婚约解除的;子女非其亲生,而误认为亲生加以抚养的。
2、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无法律根据”的具体形态包括:
(1)因得利人的事实行为造成的,如得利人未经他人同意占有、使用、消费他人财产或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人身权而得利的,这种情况下可产生不当得利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2)因得利人的法律行为造成的。如无权处分中,善意受让人取得物的所有权,无权处分人因处分他人之物所得的利益,应对权利人负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此时也可构成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又如得利人基于强制执行所获得的利益,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受损人可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
(3)因受损人的行为产生的不当得利,如误认为他人财产为自己财产而加工。
(4)因第三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如债权人将其债权让与第三人,债务人不知债权让与而向债权人清偿。
(5)因自然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如他人家畜进人自家院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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