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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擅长不当得利案件专业经济纠纷律师;不当得利如何打官司高胜率?

2026-04-01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13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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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不当得利相关法律知识:

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


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包括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主体、客体和返还范围三个方面。


(一)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主体


一般而言,根据债的相对性原则,不当得利之债的主体包括得利人和受损人。受损人为债权人,得利人为债务人。具体地,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债权人为给付人(受损人),债务人为被给付人(得利人);在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债权人为受损失人,债务人为因给付以外的行为或事件而获益的人。    


不当得利多发生在两方当事人之间,特殊情况下,还存在着“三人关系不当得利”。三人关系不当得利是指由第三人参与给付关系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情况较为复杂,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二)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


不当得利返还的客体是指得利人所获得的财产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具体包括:对于尚能够转移的权利,应将该权利转移给受损人;设定物上权利的,应当消除;成立债权的,应当免除;转移占有的,应当恢复此前的占有状态。得利人基于所受利益而衍生的其他利益,也应该一并返还,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孳息(天然息和法定孳息)和使用利益,基于原权利的所得(如原物为债权,其所受的清偿等)以及原物的代偿(如原物因毁损侵夺,而由第三人处取得的损害赔偿或保险金及因被征收而取得的补偿费等)。


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依照权益归属理论,原则上应返还受损人,不宜收缴为国家所有。


(三)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


不当得利性质上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得利人主观上的善意或恶意不影响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但不当得利之债返还的范围因得利人主观上的心理状态而有所不同。多数立法例都区分善意和恶意以确定得利人的返还范围。就善意得利人设减轻责任规定,得利人返还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而对恶意得利人则设加重责任的规定。理论上的依据在于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在于去除利益,而非损害赔偿,不能使善意得利人承担如同侵权责任的后果。    


所谓善意是指得利人不知道其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恶意是指明知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利益。善意得利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范围原则上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丧失的,免除善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现存利益的确定时点为受损人请求返还时现存的利益为准。恶意得利根据得利人知道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时间,分为自始恶意与嗣后恶意。自始恶意是指得利人从取得利益一开始就知道没有法律根据而受益。嗣后恶意是指得利人取得利益时并不知道没有法律根据,而是在取得利益之后知道或应当知道获益没有法律根据。对于自始恶意,原则上恶意得利人的返还范围为取得的全部利益及因此利益产生的孳息,无论该所受利益是否存在;对于嗣后恶意,则以知情的时间为节点,知情以前为善意,对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同善意受领人;知情后为恶意,对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同自始恶意受领人。


判断现存利益应以受损人行使返还请求权之时尚存的利益为限。这种判断标准是差额说,即利益是否存在应依得利人整个财产是否较受益前有所增加而为判断。有增加的为既存利益,没有增加的为无既存利益。但现存利益并不是指其所受领利益的物质形态现在仍然存在;得利人因消灭其受领的利益而取得的对价,无论其对价是否低于原物的通常价值,其利益也为存在。所得利益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而灭失的,如果得利人取得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应当将其认定为所得利益。


利益已经消灭的,不论消灭的原因如何,善意得利人均不必返还原物或者偿还价额。得利人主张其所得利益已经不存在的,应当由其举证,不能证明者,不认为现存利益不存在。


返还现存利益时,得利人在受益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失和支出应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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