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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工程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律师观点分析
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施工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合同签订时应当约定发包人逾期验收和付款的违约责任。涉及到变更、增加工程量导致工期推迟的,施工方须及时向发包人发送书面签证或结算文件,并提示确认工期顺延事宜。
基本情况
2019年5月,锦亨公司将某餐厅装修工程发包给精工公司装修,双方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50万元,竣工日期为2019年7月1日。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锦亨公司支付了前三期工程款100万元,但在竣工前夕向精工公司口头提出变更、增加部分工程,精工公司按要求施工完毕后,于2019年7月21日通过微信向锦亨公司发送《结算汇总表》,载明工程变更部分工程款为406034元,即最终合同总价为1906034元,锦亨公司未予回复。
2019年7月,在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的情况下,精工公司即将涉案工程交付锦亨公司使用。工程移交后,精工公司要求锦亨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906034元,但锦亨公司以逾期完工、出现质量为由拒付工程款。
2019年9月,精工公司委托本律师向锦亨公司发送催款律师函,锦亨公司回复了一份《验收整改通知函》,精工公司未整改,并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要求锦亨公司支付工程款906034元及逾期利息。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锦亨公司支付原告锦亨公司剩余工程款906034元及利息。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本案为装修装饰合同纠纷,被告锦亨公司拒绝支付工程尾款的理由有二:
1.精工公司存在逾期交付工程的事实,且锦亨公司于2019年9月以质量问题为由向精工公司发送《验收整改通知函》,精工公司未整改完毕,按照法律规定,精工公司构成违约,锦亨公司有权拒付原合同尾款50万元。
2.精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锦亨公司提出变更、增加部分工程,涉案工程不存在变更、增加部分工程的事实,精工公司发送的结算文件系由其单方制作,并未获得锦亨公司的确认,锦亨公司对增加部分工程款406034元不予认可。
本律师从如下角度进行了反驳:
1.工程交付使用后提出质量异议的问题。
法律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条所称工程质量,必须有证据证明质量问题由施工人原因导致,且质量问题是在施工中或正式验收发现的。
本案中,锦亨公司在未经正式验收的情况下交付使用,其擅自使用一个月后又以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无证据证明工程质量系由精工公司导致,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因此,锦亨公司主张精工公司构成违约于法无据。
2.工程量变更的认定及工期可否顺延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本案中,锦亨公司对变更、增加部分工程款已提供结算汇总、合同附件及双方微信往来记录等证据,对变更、增加部分工程的具体项目、金额等作出说明,锦亨公司已收到相关资料,证据表明锦亨公司对变更、增加工程事实及相应工程款未提出异议。
锦亨公司发送的《验收整改通知函》表明双方已就涉案工程产生纠纷,但锦亨公司在该文中亦未对精工公司此前所称的变更、增加部分工程事宜提出异议,足以认定涉案工程存在变更、增加工程的事实,因合同未对发包方变更工程情况下的工期顺延作出约定,在此情况下应当视为涉案工程可顺延,故锦亨公司否认增加部分工程款406034元亦无理据。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我方意见,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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