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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房产纠纷专业律师;房产纠纷案件要胜诉该注意哪些法律规定?

2026-01-30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6年01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30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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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房产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对房屋买卖合同有哪些规定?

首先,《民法典》明确了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495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这个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规范房地产销售秩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从实施效果来看,确实减少了不少购房纠纷。

其次,《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一规定既适用于买方也适用于卖方。

第三,《民法典》还完善了违约责任条款。《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方可能要承担房屋差价损失。

◎购房者因贷款未获批而无法履行购房合同,这种情况如何认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这种情况要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以贷款获批为生效条件,则贷款未获批时合同不生效;如果合同未作特别约定,则买方仍应履行付款义务,否则构成违约。类似案例中,专业人士建议:第一,签约时明确约定贷款未获批的处理方式;第二,及时通知对方贷款进度;第三,积极寻求其他履约方案。

◎房屋质量保证的法律规定包含哪些?

首先,明确了开发商的保修责任。《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开发商对房屋主体结构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这一规定对保护购房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新增了质量异议期的规定。《民法典》第621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在此建议,购房者在收房时要仔细验房,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验房师。

第三,细化了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救济措施。《民法典》第582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在二手房买卖中,如何防范“一房二卖”?

关于“一房二卖”问题,《民法典》主要规定了以下救济措施:

首先,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买受人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其次,都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优先;第三,既未登记也未占有的,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优先;第四,出卖人可能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结合实践案例,向购房者发出以下建议:

网签备案刻不容缓。签订购房合同后应立即办理网签备案,通过房管部门系统锁定房源,防止卖家“一女二嫁”。

过户手续宜快不宜迟。实践中部分卖家收取房款后拖延过户,为“一房二卖”留下操作空间。购房者应督促卖家及时配合完成产权转移登记。

预告登记构筑“防火墙”。若短期内无法过户,可申请预告登记,有效期长达三年。该制度赋予买受人“优先顺位请求权”,有效对抗第三人。

警惕“低价陷阱”。对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房源保持高度警觉,此类交易往往隐藏权利瑕疵或欺诈风险。司法部门提醒:购房非小事,切莫贪图低价。

◎开发商卖房承诺未兑现怎么办?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开发商的宣传承诺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其次,开发商违反这些承诺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三,购房者要注意保留宣传资料等证据。

据典型案例披露,某开发商在销售时以“名校学区”为卖点,但最终未能兑现承诺。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房屋差价损失。专家提醒,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将重要承诺写入补充协议,并全程保留证据,以保障自身权益。



专业房产纠纷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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