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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工作成果质量争议的认定与责任划分
工作成果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是承揽合同纠纷的核心焦点,需从“质量标准认定”“瑕疵责任承担”“验收义务履行”三个维度明确规则。
1.质量标准的认定依据质量标准按“约定优先、法定补充”原则确定:
·约定标准:合同明确约定工作成果的质量要求(如规格参数、技术指标、验收标准)的,按约定执行;若约定“按样品制作”,则工作成果需与样品质量一致,承揽人需对样品存在的隐蔽瑕疵承担责任(如样品外观合格但内在性能不达标,承揽人仍需负责)。
·法定标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作成果需符合“通常标准或定作人特殊要求”,即具备其应有的使用性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要求,不得存在不合理危险。
1.质量瑕疵的责任承担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存在质量瑕疵的,需根据瑕疵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轻微瑕疵:如外观小瑕疵、非核心功能轻微偏差,不影响主要使用目的,定作人可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责任,修理费用由承揽人承担;
·严重瑕疵:如核心功能缺失(如定制设备无法运行)、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定作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定作人可主张“解除合同”,要求承揽人返还已支付报酬,并赔偿实际损失(如材料损耗费、工期延误损失)。需注意:承揽人若能证明质量瑕疵是因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图纸存在问题导致,或定作人未按约定提供协助义务(如未及时提供必要的技术参数),则承揽人不承担责任,反而可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
1.验收义务的履行与后果定作人需在收到工作成果后,按约定的验收期限履行验收义务:
·约定验收期限:定作人需在期限内完成验收,明确提出质量异议并通知承揽人;逾期未验收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工作成果质量符合约定。
·未约定验收期限:定作人应在发现或应当发现质量瑕疵后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揽人,最长不超过收到工作成果之日起两年(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未及时通知的,视为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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