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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投资理财纠纷律师;投资理财案件能要回本金吗?

2025-12-13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5年12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132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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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投资纠纷经济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 2019年,朱某获得某网络投资公司在本地的唯一经销权。后经朋友介绍,李某与朱某相识,并在朱某及相关人员的宣传下,决定投资某网络投资公司的产品。同年夏天某日,李某向朱某转账支付投资款20万元,随即朱某向李某出具收条一张,承认收到李某的投资款20万元。2023年,李某得知其投资的项目失败,遂诉至法院,要求朱某退还其支付的本金20万元。审理中,朱某辩称其中10万元已经于收到款项后10日退还给李某。


裁判观点


本案中,李某与朱某对双方之间的转款20万元的款项性质系投资款并无异议,对于款项流向,朱某虽辩解已退还李某10万元,但其所举证据无法证实其辩解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对朱某的辩解意见不应予以采信,即朱某对李某向其转款流向及款项是否实际投资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故朱某占有李某投资款无事实及法律上的依据,占有投资款造成了李某的损失,李某的损失与朱某的占有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联系,朱某的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应当对李某的投资款予以返还。


【法官提醒】


任何投资都有风险,每个人在投资理财前都应该理性分析投资带来的后果。投资者不要轻易相信“稳赚不赔”的投资宣传,也不要向他人推荐所谓“稳赚不赔”的理财项目,轻则“贪小便宜吃大亏”,投资款本金能否追回不说,更有甚者可能会面临违法犯罪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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