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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区投资纠纷专业律师;委托理财纠纷怎样处理高胜诉率?

2026-04-06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5人看过举报

广州擅长投资合同纠纷律师推荐招志南律师团队,13年经验,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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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委托理财合同中受托人资质的处理

张某与A公司签订《VIP项目理财管理协议书》,委托A公司对其证券账户内的150万元进行操作。协议到期后,经结算委托资产亏损24万余元。经查,A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投资顾问、技术推广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公关服务等。张某认为,A公司不具备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资质,因其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合同应属无效。A公司则认为,委托理财并不要求受托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委托理财合同应属有效。

案例二:涉及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认定及处理

李某与顾某达成委托理财协议,李某支付顾某100万元,由顾某将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顾某向李某承诺一年到期后返还全部本金及年化20%的收益,超额部分收益归顾某所有。投资过程中,李某、顾某多次就投资领域、买卖时点及价格等内容进行磋商。理财到期后结算,委托资产亏损28万余元。李某主张,协议约定的保证本金和固定收益条款符合民间借贷的典型特征,双方之间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顾某应当按约还本付息。顾某则认为,双方之间为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保证本金和固定收益的条款属于保底条款应属无效,投资产生的亏损应由李某自行承担。

案例三:涉及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后亏损的分担

任某与B公司签订《资产管理委托协议》,约定任某委托B公司投资理财,到期进行资金结算。若结算结果为盈利,则双方按照各自50%的比例分配收益;若结算结果为亏损,则由B公司承担全部亏损。后经结算,投资亏损50余万元。B公司认为,上述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无效,保底条款无效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无效,B公司在委托理财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相关损失应由任某自行承担。任某主张合同应属有效,委托理财产生的亏损按约应由B公司全额承担。即便因保底条款导致合同无效,作为从事受托理财的专业公司,B公司明知不得约定保底条款仍欺骗任某签订合同,其在委托理财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合同无效产生的全部损失。

案例四:涉及委托理财合同案件审理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杨某与刘某签订委托理财合同,约定提供100万元资金交由刘某在证券市场投资,投资范围限于“上证50指数成分股”。委托理财三个月后,经结算委托资产亏损近30%,而同期“上证50指数”跌幅约5%。杨某遂提出解除委托理财合同,并认为从委托理财的结果来看,刘某未按约投资“上证50指数成分股”,否则不可能产生巨额损失。杨某认为刘某在投资过程中未按照约定进行理财、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要求刘某赔偿委托理财产生的全部损失。刘某则认为,杨某未举证证明刘某在委托理财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专业合同纠纷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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