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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
(一)受托人资质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认定难
关于受托人的资质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法院的裁判分歧主要在于:(1)委托理财是否为金融机构专营或者特许经营的业务;(2)受托人是否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一种观点认为,委托理财业务是一项需要获得行政许可的金融业务,有必要对受托人的身份进行适当限定,并对受托人设置一定的准入要求,不宜将委托理财活动一概合法化。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民间委托理财活动作出禁止性规定,且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精神,认定委托理财属于金融机构专营或特许经营范围的依据并不充分,故不宜轻易认定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二)保底条款的认定及处理难
首先,保底条款的认定存在争议。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保证本金不受损失、保证本息最低回报的情形属于保底条款并无争议。然而,对于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是属于民间借贷还是委托理财关系,保证损失上限的约定是否属于保底条款等问题存在不同认识。此外,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是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中最具争议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四种观点:(1)条款有效说。该观点认为,从意思自治原则出发,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2)条款可撤销说。该观点认为,保底条款明显违反公平原则,若当事人申请撤销,则应对保底条款予以撤销,否则应认可保底条款的效力。(3)条款无效说。该观点认为,保底条款违背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承担风险的基本规则,也违反公平原则和金融市场基本规律,应认定该条款无效,但保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4)合同无效说。该观点认为,保底条款应属无效,且保底条款系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与当事人的缔约目的密切相关,故保底条款的无效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三)合同无效情形下责任承担的处理难
委托理财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委托资产发生亏损或者产生盈利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若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受托人因委托理财合同取得的资金和金融性资产应如何处理,以及基于无效的委托理财合同产生的投资行为是否有效,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此外,在委托资产亏损或盈利的情况下如何处理亦存在难点:(1)在委托资产亏损的情况下,委托理财中产生的损失应当由受托人或委托人承担,还是由双方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2)在委托资产盈利的情况下,盈利部分是否属于非法利益,以及该部分应认定为委托资产的孳息归委托人所有还是应认定为受托人的劳动所得归受托人所有。
(四)举证责任分配难
在委托理财过程中,委托人往往并不掌握资金的详细交易情况,要求其对受托人在受托理财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或者未尽受托义务等承担举证责任,在客观上存在较大难度。因此,在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亦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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