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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某便利店与某餐饮店店铺相邻,餐饮店因经营需要长期向便利店购买酒水。后因餐饮店资金紧张,自2022年起餐饮店在购买酒水饮料时向便利店赊账。2022年11月28日,便利店的经营者向餐饮店的经营者发送微信消息:“加这2单,合计差我21144元”,餐饮店的经营者回复:“好的知道”,并支付货款9000元。2023年11月12日,便利店的经营者向餐饮店的经营者发送微信消息称未付货款为35431元,但餐饮店并未予以回复。2025年3月24日,便利店以餐饮店未付货款35431元为由,诉至本院。法庭上,餐饮店对未付货款35431元有异议。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2022年11月2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判断双方共同结算确认截至2022年11月28日所欠货款为21144元,扣除餐饮店支付9000元的货款后,尚欠货款12144元。便利店虽于2023年11月12日向餐饮店催讨时称未付货款为35431元,但餐饮店并未予以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因此餐饮店未回复的行为不能认定对35431元债务的认可。便利店主张餐饮店拖欠货款35431元,但其提交的销货清单系其自行制作,无对方签字确认,亦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案未付货款仍应认定为12144元。
综上,法院判决,餐饮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便利店货款12144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沉默即非“明示”,也非“默示”,其本身不具备任何表示内容,是一种单纯的不作为,一般不足以作为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比如到餐馆点菜,和老板说“来一份牛肉面”,这就是“明示”(即以口头方式积极地作出意思表示)。老板没应答,而是端上了一份牛肉面,这是“默示”(即以上菜的积极行为把意思表示对外表达出来)。如果老板没回答也没上菜,这就是“沉默”,一般不具有法律意义。只有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沉默才能像以明示或者默示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那样获得某种法律后果。本案中,便利店与餐饮店并未对此有所约定,也没有形成此方面的交易习惯,更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所以餐饮店在面对的便利店催讨时的“默示”不能视为认可。
法官提醒:实践中民事主体参与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采用口头协议的模式,一旦发生纠纷,就会产生较大的争议。那么在交易过程中,应注意保留履行过程凭证及结算凭证,比如要保留供货清单且需要对方签字,定期与对方结算并保留结算凭证,履行过程中及时通过微信聊天留存证据,发送信息要明确全面,避免过于口语化、简短化的表述,这样才能在发生纠纷时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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