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劳动关系劳动仲裁会怎么判?专业尽责,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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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劳动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名为劳务关系实为劳动关系
典型案例
2017年7月15日,曹某与A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约定甲方根据业务需要委托乙方承担工作,并具体约定了工作时间、劳务报酬、加班费、劳动条件、工作纪律等内容,社保由乙方自行缴纳。
2018年6月30日,曹某在A公司处死亡。曹某1诉请确认2017年7月3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曹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根据《劳务合同书》的内容:第一,曹某要遵守A公司的规章制度,A公司对曹某的工作时间有要求,且对工作绩效有考核,曹某已与A公司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第二,约定了明确的合同履行期限,故双方建立的系相对稳定、持续的劳动关系而非临时性的劳务关系;第三,合同约定A公司向曹某支付报酬的方式,曹某按月领取报酬且报酬数额固定。
综上,曹某与A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书》,虽名为劳务合同但实为劳动合同,且曹某与A公司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认定曹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例来源:(2019)京03民终16360号
分析建议
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务合同,可以避免支付社保费用、经济补偿等,解除合同也不必受严格的法律约束,但仅仅将合同名称定为劳务合同是远远不能达到目的的,法院在认定关系时,会对双方的实质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判断。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主要以下三点区别:
一、是否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劳务制度的约束
劳务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基于民法建立的民事雇佣关系,劳动合同上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基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建议的劳动关系,员工需要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劳务制度的约束,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与指挥。因此,若劳务合同中约定员工需要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劳务制度的约束,例如工作时间、出勤要求、管理规定、排他性条款等内容,则存在被认定为劳动合同的风险。
二、用人单位是否向员工发放工资
用人单位基于劳务合同向员工发放的应为劳务报酬,基于劳动合同向员工发放的应为劳动报酬,虽然两者均可称之为工资,但是建议劳务报酬明确为劳务报酬,且与交通费、误餐费、通讯费、固定加班工资、临时加班工资、防暑降温费等科目无关。实践中存在劳务合同中明确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交通费、误餐费、通讯费、固定加班工资、临时加班工资等科目,被法院认定为事实上建立了劳动关系。
三、员工服务事项是否与用人单位业务范围一致
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务关系,若员工向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服务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或在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内,则存在被认定为劳动合同的风险。例如某配送公司与配送员签订劳务合同,配送员提供的配送服务属于配送公司的业务范围, 终被认定为属于劳动关系。
专业劳动纠纷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领域法律服务?
(1)工资争议。如工资纠纷、加班费纠纷、相关福利补贴纠纷、调岗调薪纠纷等。
(2)调岗争议。如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调岗,调岗的条件和程序。
(3)劳动合同争议。如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争议;
(4)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如事实劳动关系的确定和保护,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如何认定。
(5)违约金争议。如违约金的适用条件,服务期违约,离职违约,保密违约。
(6)经济补偿金争议。如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条件和标准,辞职与辞退、一般违纪和严重违纪情况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异同。
(7)保密和竞业避止争议。如保密期限的设定,保密费问题,竞业避止的范围、条件、补偿。
(8)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开除、除名争议。
(9)代理职业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赔偿纠纷;
(10)担任公司用工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11)起草制定劳动人事制度、劳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