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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纠纷房产合同定金违约金如何处理胜率高?

2025-08-04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5年08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198人看过举报

广州二手房纠纷房产合同定金违约金如何处理胜率高?专业尽责,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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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房产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案 情 简 介

2024年8月中旬,王某与赵某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以68万元总价购买赵某名下的一套房屋,于签约当日支付定金2万元,并剩余房款于9月30日办理过户时支付。双方同时约定,若有一方违约且逾期超过30日的,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违约方收取二倍定金赔偿及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但约定过户当日,赵某未前来办理过户手续,经王某多次催告后仍未履行。王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赵某依据合同约定返还二倍定金4万元及支付违约金13.6万元。

法 官 审 理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过户且逾期超30日,已构成违约,王某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但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赵某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衡量,二倍定金已足以弥补王某的实际损失。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赵某向王某返还二倍定金4万元,并驳回王某关于支付违约金13.6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 官 说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现实生活中,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往往既约定双倍返还定金、又约定违约金,若二者并用可能有违公平原则,造成对违约方的惩罚过重、守约方可能取得超出应得的权益时,非违约方可以择一主张权利。

温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当返还的定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时,还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专业房产纠纷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领域法律服务?

1.商品房买卖纠纷;2.二手房交易纠纷;3.其他房产买卖纠纷(商铺、公寓、别墅、写字楼、厂房等);4.房产抵押纠纷;5.房产过户纠纷; 6.房产租赁纠纷; 7.婚姻房产纠纷;8.房产继承纠纷;9.恋爱同居房产纠纷、合伙购房纠纷;10.借名买房纠纷;11.建设工程纠纷;12.物业管理纠纷;13.中介费居间合同纠纷;14.相关法律文书代笔审核修改;15. 担任房产租赁销售、物业管理、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16其他涉房产类法律服务等。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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