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追加公司股东老板执行法律流程;专业尽责,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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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执行异议相关法律知识:
追加股东实操流程
注:上述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中,前四项的前提条件均是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因此申请人需要拿到法院出具的终本裁定后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1. 拿到终本裁定;
2. 与执行法官沟通追加事项,依照要求向执行法官或立案窗口申请追加。需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被执行人(股东)身份信息、终本裁定、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根据情形提供股东未足额出资的证明材料(如工商档案、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注册资本缴纳凭证、银行流水、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企业年报等)、或是存在抽逃出资的证明材料(如银行转账记录、公司账目、出资相关材料、验资报告、股东会决议等);
3. 由执行审判庭对追加申请进行审查(书面审查或公开听证)、作出裁定;
4. 若裁定予以追加,申请法院恢复执行。若裁定驳回追加申请,申请人在收到裁定书15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5. 执行异议之诉相当于诉讼案件,在提交完整立案材料的同时需个驳回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申请的裁定书;
6. 若一审判决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追加成功,向法院申请执行股东;若一审判决驳回追加申请,则申请人可以上诉进行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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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支持追加股东的情形
注:如股东已经在自己未出资或是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债权人无法再要求股东承担该责任。
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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