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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法律知识:
案例:
云南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经营的石斛种植基地是2012年由当地招商引资,并获得了当地政府立项的重点中药种植产业基地,并流转了集体经济组织90多亩土地使用权。也因此办理并获取了当期高新技术认证、有机产品认证、中小优秀企业证明、科技示范园证明等众多颁发的证书。
直到2020年当地出台了水源保护区划分通知,种植基地所依托的某水库也被划入了引用水源保护区,至此,当地某区政府在没有与公司达成协商搬迁一致的前提下,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以及违法建设的方式要求公司恢复原状。
2021年3月份,当地某生态环境局以企业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为由,处以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于50余万元罚款。该企业不服处罚并针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了行政复议,但某区政府维持了处罚内容。
因此,本次诉讼势在必行并决定了企业的生死存亡。
代理律师提交了在案十七组证据予以证明,涵盖了企业用地证明、资质证明、及经营许可及众多企业获取的种植认定文件。同时针对被告所指出的环境影响评价问题补充提交了已经制作但未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和当地水源划分及历史划分文件;被告同样提供了众多证据,主要列举了自2014年开始对该公司(原告)进行处罚前置程序(其中包括了调查询问、听证、陈述申辩等环节),程序看起来比较完备,主要证明原告环评文件未经批准,以及被告处罚程序完善的事实。结合原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法院也因此完整的查明了整个案件事实经过。尤其在原告2012年年初生产投入石斛种植基地以及2013年4月已经建设完毕的事实均可以在证据中予以体现。这些重要事实也为后来法律法规的适用认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并且企业信赖利益可以通过原告提交的众多许可文件予以证明,而不是空口阐述信赖利益原则。
法院认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定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而2013年4月,原告已经竣工投产,违法状态在2013年4月终止,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被告某生态环境局适用新法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判决撤销被告某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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