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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解除股权投资协议中的特殊问题
(一)关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合同目的”?
常见的三种类型化的合同目的:
受让股权
取得企业经营权
控制特定资产或从事特定业务
问题一: 法院能否接受将商业预期作为合同目的?(一般不会支持)
问题二: 违反主要的“陈述与保证”是否被认定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般不会支持)
(二)“综合判断”的审查标准
常见的影响“综合判断”的因素:
系争股权是否已经再次转让
受让股权后目标公司是否发生巨大变化
受让股东是否已经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守约方是否继续接受违约方履行
(三)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在解除增资协议案件中的应用
根据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如已进行增资登记,投资人难以要求返还投资款。
仅当协议有明确约定时,股东之间才有互相返还出资款的义务。
根据公司资本充实原则,投资人不能要求返还投资款。
根据公司自治原则,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原告提出的强制要求目标公司减资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