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与公司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专业尽责,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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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带货主播小林受雇于白云区某文化公司,2020年4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艺人合作合同》。按照该合同规定,小林每天直播时间不少于8小时、直播收入由小林和文化公司按比例分成。同年8月27日,小林向文化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以主动离职为由拒不发放报酬。小林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拖欠工资7800元为由,向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审理认为,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小林在工作中需要接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双方之间合同内容更像是基于双方直播合作关系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行业管理规定,并非对小林实施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小林的收益来源于直播中观众的直接“打赏”或者“带货提成”,其工作形式及收入分配方式不同于一般基于劳动关系而取得报酬的情形。
对此,劳动仲裁委认为双方仅为合作关系,驳回了小林的仲裁请求。
劳动关系的认定要件
从理论研究成果看,认定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三个要件:
第一,劳动关系主体适格;
第二,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容是劳动给付而非劳动成果;
第三,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
2.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实务中可以综合考察以下因素:
(l)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符合法律规定;
(2)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
(3)劳动者被纳人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而非从事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
(4)劳动者无权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5)生产资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
(6)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继续性的而非一次性的;
(7)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8)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保管人事档案;
(9)双方有建立劳动关系而非其他法律关系的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