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借款产生纠纷的法院起诉该怎么做?专业尽责,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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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借贷纠纷经济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1.核实借条、欠条等债务凭证的性质,是什么原因导致借条的产生?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经常会提供借条、欠条等债权债务凭证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当我们收到材料时,应当审核借条、欠条的来源,是否为单纯的民间借贷纠纷。因为借条、欠条、收据的产生并非仅为民间借贷,其他法律关系也会产生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如拖欠货款、工程款等原因产生的欠条。在这些债权凭证中,借条为民间借贷关系的可能性会大一些,借条的产生表明因借贷而形成的合意通过一份简化了的借款合同表现出来。但与借条不同的是,欠条仅表明为双方的一个结算结果,所反应出来的是一种状态,出具欠条仅是为了这种状态的存在,但欠条的产生是无法表明的。
2.核实诉讼时效,如超过诉讼时效,如何补救?
我们在接到一个民间借贷案件时,审查诉讼时效是必经的一个步骤,根据《民法典》第188、189条规定,普通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超过20年法律不予保护;对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生活中,常常会遇到类似的情况:很多当事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诉讼时效经过,这个时候才找到律师。这时律师一定要询问当事人是否有过催收的经历,是否有相应的催收凭证来中断时效,重新计算新时效的情形是否存在。若诉讼时效已过,律师应当提供以下补救建议供当事人参考:
(1)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欠款。过诉讼时效,只表明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但并未丧失实体权利,行使权利发生了阻碍,但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未丧失。只要债权人起诉,法院就应当受理,而且审理过程中法院也不会主动释明,只有债务依法提出时效经过的抗辩,法院才会被动的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债务人愿意继续归还借款的,债权人债权因此而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在归还欠款后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民法典》第19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要求保证人还款。若借款合同有保证人,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会随债权的诉讼时效超过而免责,如果保证人自愿还款,债权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与债务人自愿还款一样,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3.核实借条真实性?
3.核实借条的真实性,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防范虚假诉讼。
在和当事人谈话过程中要做好谈话笔录,核实出借主体身份信息、资金来源、资金出借方式、借款用途、银行流水等内容,并要求当事人在谈话笔录上签字确认,防止某些当事人持伪造、变造的借条来找律师代理诉讼。
4.如约定利息,核实利息约定是否违法?
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双方约定利息,需要对利息进行审查,是否超过现行有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之规定,约定利息了,请求支付利息,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是约定利息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同时,双方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逾期利息,在违约时,债权人既可以请求承担其中的一种责任,也可以都请求支付,但是各项之和不能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5.如未约定利息,如何计算利息,利息的标准如何确定?
当事人之间发生民间借贷,若没有约定利息,对于借期内能否支持利息?我认为可以不支付借期内的利息,应视为无息借款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也作出相应的规定。对于利息约定不明,是否支持利息的请求,约定不明说明利息约定的文字表达混乱、表达不完整、表达不周全、表达模糊、界限不清等,导致不能得出约定利息的结论。学界对此均有不同看法:第一种观点主张约定不明视为没有约定,不应当支付利息;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作区分,若是自然人之间,出借人无权主张利息;除自然人之外,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交易习惯、交易方式以及市场利率因素等来确定,我支持第二种观点。
对于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分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利息计算标准实务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逾期还款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以逾期还款本息为基数计算利息,我认为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
6.如有保证人,核实保证人是否因超过保证期间而免责?
如未超过保证期间,如何维权?若有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在连带保证中,既可以要求债权人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偿还债务;但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同时,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需要核实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否已过诉讼时效。若已过诉讼时效,该如何维权?笔者建议,出现保证责任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仍然可以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由于保证人应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若保证人放弃了,对债权人来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能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 。同时,如果保证人向主债务人追偿,由于主债务人享有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因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追偿,主债务人可以沿用时效抗辩权。但是,主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权并偿还了保证人的保证债务,主债务人又以时效抗辩,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人民法院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7.如何固定诉讼请求才能使自己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保障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这是作为律师应当要考虑的问题。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邹碧华曾在其《要件审判九步法》一书里谈到:“首先需要固定诉讼请求,诉求请求是诉讼活动的原始出发点和基本点”,足以说明诉讼请求的重要性。在民间借贷中,首先需要确定尚欠借款本金,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来计算利息。借期内约定利息,只要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上限,以约定的标准计算;在借期内未约定利息,民间借贷是自然人之间借贷,不计算利息,计算只是增加诉讼费造成当事人负担,法院也不会支持该部分利息。借期内未约定利息,逾期利息也未约定的,债权人主张债务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利息,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债权人主张债务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主张权利时,切忌不可盲目胡乱主张利息,这样既得不到支持,也给法官一种不好的印象,显得律师不专业。
8.围绕诉讼请求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在固定好诉讼请求后,我们需要根据以上步骤来收据相关证据,例如基本证据我们需要收集有:达成借贷合意的借条、欠条、收据等债权凭证,同时还要收集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经济状况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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