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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建设工程合同律师工程烂尾,能否主张工程款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1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19人看过举报

广州专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合同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工程纠纷法律知识:

律师解答: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案例介绍:2015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铝合金门窗专业承包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某项目的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对付款条件、时间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入场施工,后乙公司对部门工程施工完毕,甲乙公司对已完工工程进行验收并就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剩余工程因秦岭事件政策原因导致停工。后乙公司多次找甲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未果,直至2021年决定起诉。


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案件实情经过。对于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认真分析,基本确定材料比较完整,但仍存在较大问题,一个是涉案项目因政府政策原因没有最终完成,也就没有最终的竣工验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条件,另一个是由于工程时间比较长,期间主张工程款的证据欠缺,可能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


律师建议:在工程领域,签订合同对双方都有保障,尤其是对施工方较为有利,但应当注意合同条款的设计,尽可能保障己方的利益。签订合同前最好委托律师进行风险把控。出现纠纷后,尽可能保留相关沟通的书面记录,无法协商解决时建议及时聘请律师介入提起诉讼,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本案中,由于项目没有最终竣工验收,法院仅仅支持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部分的工程款,也由于对方公司未聘请律师介入,并未主动提及诉讼时效问题。对于诉讼时效时效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不能主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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