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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的实际履行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合同履行难以为继,经当事人协议,或者当具备约定、法定的解除事由时,由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行为。当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解除合同,使其从原有的权利义务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进而促进交易效率。
(二)、合同解除的体系
总体上,合同的解除分为两类,一类是协议解除(也称之为合意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通过新的协议解除原有合同,所以解除协议是一个独立的协议,应当符合合同成立与生效的一般条件。《民法典》第56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这就是合同的协议解除。另一类是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即单方解除,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形成权消灭合同关系。
协议解除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对履行中的合同进行的事后安排,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民法并不对其做过多干预,所以《民法典》第562条第一款,只有一句表述,而无更多内容。
单方解除,从解除权的发生来源来看,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解除,一类是约定解除。顾名思义,法定解除意味着法律的直接规定,约定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事先约定,将未来出现的情况作为解除事由。《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就是民法典规定的约定解除权。约定解除也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来做的远期安排,所以民法也没有对其进行特别的规范。在实务中,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时,应当明确行使的是约定解除权还是法定解除权,抑或两者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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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延伸:合同案件诉讼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概念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当然,申请诉讼保全的一方,应有胜诉的把握,否则,如果将来败诉了,则要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诉讼保全制度又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两大类:
1.诉前财产保全,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2.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在起诉立案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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