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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房产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
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为逃避200万元债务,女子郭某将名下一套市值1200余万元的房产卖给了自己外甥张*辉。法院查明事实发现,张*辉不具备全款购买千万级别房产的能力,购房合同的签订也有诸多不合理之处。最终,法院认为二人签订购房合同属恶意串通,判决合同无效。
陈某因郭某拖欠借款约200万元不予偿还,于2022年7月14日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郭某诉至大兴法院。大兴法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于10月19日第一次向郭某送达了开庭传票,经开庭审理,法院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判决,判令郭某向陈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但是陈某在诉中申请保全时发现,郭某已于2022年11月1日与张*辉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其名下一处市值约1200余万元的高档房产以300余万元的极低价格售卖给张*辉。故陈某将郭某与张*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二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
但郭某与张*辉提交了二人签订的另一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张*辉向郭某转账1150万元的记录,证明双方实际成交价为1150万元,不应予以撤销。
之后,陈某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郭某与张*辉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而无效。
法院认为,本案中,能否认定郭某和张*辉的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系二人恶意串通,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无效,需要考量二被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且给债权人陈某造成了权益损害。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认定事实如下:
首先,张*辉本人并不具有全款购买千万级别房产的能力。张*辉在2019年1月至2023年9月的社保缴费基数为0.8万元至1.3万元不等。虽然张*辉实际向郭某支付了1150万元购房款,但其全部购房款均来源于郭某的二姐,郭某又认可张*辉系其外甥(郭某长姐的儿子)。
其次,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签署时间巧合、过户时间迅速、而交付时间却在一年之后。郭某在明知自己拖欠陈某200余万元借款,且已被诉至法院的情况下,与自己的外甥张*辉签订了案涉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于2022年11月1日仅收到600万元房款的情况下就将所有权进行了变更,同时约定了案涉房产的交付日期确定为2023年12月30日。这些时间点均与常规房屋买卖合同不符。
第三,郭某收到张*辉支付的购房款后将大多数资金用于海外房产投资、偿还其他债务……仅向陈某进行了少量还款。
第四,陈某提交了2023年5月1日案涉房产仍在挂牌销售的网络截图照片,且在自己委托评估机构对案涉房产评估时,评估人员也发现案涉房产尚在挂牌销售,故佯装意向购买方进入了房屋进行勘验。
此外,郭某的前夫和儿子尚居住在案涉房产,张*辉却未搬入居住。由此可知张*辉和郭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真实交易。
综上,法院认为张*辉和郭某签订的两份购房合同属恶意串通,损害陈某的合法利益。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陈某要求案涉房产恢复登记至郭某名下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郭某和张*辉于2022年10月23日和2022年11月1日签订签订的两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郭某、张*辉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案涉房产恢复登记至陈某名下。
判决作出后,郭某的前夫主动联系法院履行了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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