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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劳动争议律师法定代表人与公司能否成立劳动关系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11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91人看过举报

广州专业劳动纠纷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劳动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争议:法定代表人能否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于法定代表人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素来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在公司中处于弱势地位,故在《劳动法》领域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而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中属于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控制人,其较于一般劳动者实际是处于强势地位,将其纳入《劳动法》中保护不符合《劳动法》的初衷,且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任职在我国《公司法》等民商事法律中亦有所规定。而且法定代表人在劳动合同中既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同时又作为劳动者出现,导致自己跟自己签合同的情形出现,容易出现法定代表人利用《劳动法》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相关规定抽逃注资、牟取私利的情形。故法定代表人不能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作为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时是公司行为,尽管他们属于公司的代表者或管理层,但管理也是一种劳动,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即使是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也可以成立劳动关系。本律师认为,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理由如下:1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属不同的主体,法定代表人虽然对外代表公司从事公司行为但不能将二者混同,亦不能以此否认二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可能性。

2 .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标准不是该劳动者是不是法定代表人,而要根据该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身份。根据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 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身份,那么该法定代表人即可以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

3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巳失效)(劳部发(1994)360 号)的规定,厂长、经理应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在原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 号)对“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进一步明确:”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的规定,厂长、经理是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由此,除在国有公司和企业中,法定代表人本身是国家公务人员的身份时与公司企业不构成劳动关系外,除此之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可以与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4 .截至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中不存在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持否定性的规定。(三)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承认法定代表人可以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现实中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都是劳动关系。

因为法定代表人多为公司高管、股东或者控制人,不能否定存在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为牟取私利或抽逃出资等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故在确认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上除应坚持劳动关系认定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重要参考依据。虽然《劳动法》领域承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院也可以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劳动关系的成立。但是鉴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特殊性,书面劳动合同中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者权利义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报酬等的规定亦是判断法定代表人是否接受公司管理约束的参考,故在判断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上,考察法定代表人与用人单位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显得尤为必要。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一般是代表公司从事公司行为和管理行为,如无劳动合同对其职责的具体约定,较难确认其劳动者身份。2 .参与、管理与公司有关的工作并接受公司的有效管理和约束是否参与公司日常工作,管理或处理与公司有关的业务同时接受公司有效的管理和约束是判断法定代表人劳动者身份的实质标准。现实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但是不参与公司的日常工作。其公司的管理运作由职业经理人或者其他员工负责,此种情况下,即使该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可能也不适宜简单认定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第二种,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但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参与到公司的日常工作事务,并受到公司的有效管理和约束。该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亦可建立劳动关系,因为在实践中由于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内部制度规定的约束,即使是控股股东也未必能摆脱公司的管理与约束。第三种,在一人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股东因缺少受企业有效管理和约束的现实基础,即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负责企业的日常事务,其是否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目前亦存在争议。本案中,赵某不仅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从双方往来的函件等证据中明显可以判断出赵某虽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受到公司较强的管理约束,并参与了公司的日常事务之中,故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不存在对于法定代表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持否定性的规定。确定双方能够成立劳动关系的标准核心在于判断其是否符合《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但是鉴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特殊性,在确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应进行实质审查、从严掌握,如审查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其职责是否有明确规定,是否参与公司日常工作,管理或处理与公司有关业务的同时是否接受公司有效的管理和约束。


专业劳动律师提示:由于劳动争议案件有三个程序,导致很多企业忽视了仲裁的结果重要性,以为还有法院阶段,可以在法院阶段进行反驳,但很多案例证明,仲裁结果往往决定一个案件的最终结果。

我们代理过公司用人单位,也代理过劳动者,很多都是仲裁输了,才想着请律师。但是因为仲裁和一审是具有连续性的。一审再请律师有时也难以挽回!

对于劳动者而言,因为仲裁提起的诉请在法院是不能更改的,如果诉请错误,诉请对象错误,或者举证、质证不利,到法院也要面临败诉的风险。

对于一些比较冤枉的公司而言,因为没有防范意识,给员工以可乘之机,质证时完全不懂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仲裁时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在法院阶段无法推翻,法官不会认可。



专业劳动纠纷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领域法律服务?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提成奖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3、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
4
、企业管理人员特殊权益维护、企业技术人员知识产权权益维护;
5
、调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薪金劳动报酬等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续签与不续签经济补偿金纠纷;
6
、工伤、职业病认定赔偿;

7、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8、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9、关于单位要求职工竞业限制及保密等事项引起的纠纷等

10、健全单位规章制度;

11、公司劳资纠纷法律顾问。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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