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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劳动仲裁律师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11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94人看过举报

广州专业劳动纠纷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劳动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

承揽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何某与科技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法理分析】: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何某与科技公司自2015年1月起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科技公司与何某曾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二、虽然科技公司主张2014年11月因何某私自成立与科技公司业务范围相似的公司,违反了相关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双方于2014年12月底劳动合同到期后决定不再续签合同。但是科技公司并未依据其提交的员工管理制度的离职规定向何某发出不续签通知,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何某已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科技公司以上做法有悖常理。

三、科技公司在明知何某成立了与其业务范围相似的公司的前提下,既未对双方劳动关系进行处理,亦未就其主张的调整后的法律关系即加工承揽的具体事项、权利义务及责任风险与何某进行书面约定,反而允许何某在科技公司处继续从事调色工作,科技公司的主张明显自相矛盾。

四、加工承揽系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等,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从而获取报酬,与劳动关系存在本质的区别。本案中,科技公司作为影视传媒公司,与何某所从事的专业密切关联,何某的调色工作为影片制作的一个步骤,不能独立分开,须与科技公司的其它员工分工协作,何某所提供的劳动是科技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科技公司陈述,何某必须到科技公司处完成调色工作,每次调色工作的时间均由科技公司的员工通知,由此可见,何某须接受科技公司的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不能自行安排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劳动的给付自由度不高。

五、科技公司每月支付给何某的款项注明为代发工资,其中2015年9月至2018年10月金额基本相同,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金额基本相同,且发放时间固定,具有劳动报酬规律性发放的特点。科技公司虽主张系依据惯例备注为代发工资,但在长达5年的时间未予以更正,不具有合理性。

六、科技公司按月为何某缴纳社保,此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七、何某并未使用自己的设备完成调色工作,科技公司亦主张因何某调色质量问题引起客户投诉,导致延迟交片致使公司面临违约风险,可知何某所提供劳动产生的风险由科技公司承担。

综合上述事实可见,何某与科技公司之间不符合加工承揽的构成要件,实际具备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等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因此,仲裁委认定何某自入职之日起与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由科技公司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案例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10月19日发布《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


劳动关系认定的三要素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的认定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因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在实际操作中,认定劳动关系还会参考其他因素,如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等。如果劳动者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上述要素的存在,那么就可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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